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pdf

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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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省科技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1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增强对创新型省份建设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创新支撑能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工程中心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

2、工程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第三条省工程中心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分为企业类和公益类两种类型。(一)企业类省工程中心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创新能力强、研发条件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建设,重点开展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打造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的重要聚集地,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二)公益类省工程中心依托创新人才聚集、科研条件完善、开放创新程度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重点开展产业前瞻性技术研究和面向产业需求的产学研协同创新,

3、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省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第四条省工程中心实行分级管理,绩效评估优秀的中心赋予省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示范工程中心”)称号。省示范工程中心称号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动态调整。第五条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工程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省工程中心的规划布局、宏观指导、认定评估、调整审批、资格取消等管理工作。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鲁单位作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省工程中心的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督导落实等工作,配合省科技厅

4、参与省工程中心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依托单位是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省工程中心管理和咨询机构的组建、重大问题决策和人财物保障等。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六条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创新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确定省工程中心布局规划,定期发布省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各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单位开展申请工作。第七条申请认定省工程中心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科技创新规划,符合科技发展趋势和全省经济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需求。(二)具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及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研究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

5、其中,科研开发团队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中心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除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省工程中心外,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300万元。(四)有较强的科研投入能力,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具有较强的人才凝聚力。(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六)依托单位、主管部门重视省工程中心建设,在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场地、项目投入、政策落实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七)依托单位

6、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托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2.依托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一般不低于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或不低于500万元。(八)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还应具备:近三年产学研合作项目或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一般不少于5项或技术转让收入累计一般不少于300万元。第八条认定省工程中心的程序如下:(一)依托单位组织填写《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制定省工程中心三年建设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择优推荐至省科技厅。(二)省科技厅依据申报指南和认定标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省工程中心进行综合评审,

7、研究拟认定省工程中心名单。必要时对省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考察评估。(四)拟认定省工程中心在省科技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认定。对于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省“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的省工程中心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简化认定程序。第三章运行第九条省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工程中心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第十条省工程中心管理机构一般由中心主任、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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