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热用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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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暂停用热交20%补偿费低于标准温度超6℃退还100%采暖费2011-09-3011:47:37  来源:每日新报  简要内容:《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天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立法工作要求,会同相关单位,陆续印发配套文件十余个,对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其中与用热户有关的内容,涉及供热设施管理责任、温度测量、温度不达标退费、暂停和恢复供热等方面。  问:对供热设施的管理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答:供热设施的管理责任按照供热设施所处位置和服务对象进行确定。住宅用热户的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

2、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用热户承担。非住宅用热户的供热设施管理责任,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问:居民用热户在供热设施管理方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用热户应对其管理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维修,用热户自己无力维修的,应及时报请供热单位予以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2、用热户不能擅自安装、拆装、改装户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采暖的应当恢复原状。3、为避免因共用设施发生故障给用热户本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用热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

3、共用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否则造成损失由用热户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影响供热单位实施检查、维修和更换设施的,用热户应予以拆除。4、用热户对自管的供热设施如无管理能力,可委托供热单位代为管理,也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预防。  问:供热温度标准提高以后,退费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新的温度标准规定是: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

4、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具体是:  1、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2、经测量温度不达标,但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如此现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3、供热单位如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

5、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问:用热户室温不达标,为保护自身利益应注意什么?  答:1、首先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2、发现供热单位测温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应当场向所属区、县供热办或市供热办反映,由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处理。应注意,用热户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并不能说明测温结果无效。3、如对供热单位提供的测温仪表准确度有疑义,首先可要求供热单位出示测温仪表检定证书。如仍有疑义,可申请检定,检定费用由用热户先行垫付,经检定合格,测温结果有效,检定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6、经检定不合格,测温结果无效,检定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4、测温记录单由双方签字确认,测温结束后要留一份作为凭证。  问:用热户暂停和恢复用热有哪些要求?  答:1、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2、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7、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问:用热户暂停用热为何要交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答: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

8、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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