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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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81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5-09-29【生效日期】1995-09-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沿海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沿海防护林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和保持水土等作用,改善沿海地区生态环境,减少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

2、沿海防护林(以下简称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本条例所称防护林,是指以海岸为主线在临海乡镇建立的人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综合森林生态防御体系。包括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护堤林、护路林、护村护宅林。第三条第三条防护林建设和保护实行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综合治理、讲求实效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开展防护林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科技兴林的水平。第四条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护林规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沿海各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状

3、,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考核内容。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六条第六条在防护林建设和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第七条防护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防护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护林规划应当包括防护林建设、管

4、理、保护以及森林消防设施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规划等内容。经批准的防护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第八条防护林建设应以营造沿海基干林带和沿海农田林网为重点,建立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多效益的防护林体系。第九条第九条沿海基干林带,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岸上延伸200米;(二)在泥岸地段,从适宜种植红树林或能植树的滩涂起,或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

5、向陆地延伸100米;(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的临海坡面。第十条第十条防护林建设实行谁受益、谁投资、谁经营管理制度。沿海基干林带、农田林网,由所在地乡(镇)、村依据防护林规划负责防护林的营造、更新和管护。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工厂等单位按防护林规划负责驻地范围内防护林的营造、更新和管护。河流、水渠、堤坝、公路两侧,水库周围,林场、农场、盐场和水产养殖场经营区,风景名胜区和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护林,由其经营者按防护林规划负责营造、更新和管护。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开发沙荒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防护林规划营造防护林。受风沙危害的农田

6、,应当按照不少于受害农田面积的3%营造防护林。已经沙化的农田,属单位耕种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营造防护林,逾期不营造的,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属个人耕种的,由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营造防护林,逾期不营造的,临海乡级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收回其承包经营权。依照前款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农田,应当由重新确定的耕种单位或个人及时营造防护林。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沿海市(地)、县(市、区)按有关规定每年地方财政总支出的1%投入林业的资金,应当优先安排防护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

7、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防护林。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防护林规划范围内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水利建设等项目投资,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防护林建设。从事土地成片开发、岛屿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护林规划负责开发范围内的防护林建设,并编制防护林保护和管理方案,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未经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防护林地使用性质,不得在防护林内筑坟、砍柴、挖沙、采石、取土、采集植被或其他矿物。禁止毁林开垦和毁坏幼树林、防护林中幼林。禁止在幼林地内

8、放牧等损坏防护林行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防护林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防护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发生防护林病虫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除治。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病虫害调查监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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