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doc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doc

ID:57781540

大小:51.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20-03-28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doc_第1页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doc_第2页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doc_第3页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doc_第4页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4-24【正  文】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四项规定订定。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以下简称专业代理人),系指依本办法规定,代理他人申请土地登记案件为业之人。    第3条    专业代理人之主管机关,中央为内政部,直辖    市为直辖市政府地政处,县(市)为县(市)政府。    第4条    合于下列资格之一者,得请领专业代理人证书:    一

2、经专业代理人考试或检覈及格者。    二领有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土地代书人登记合格证明者。    三领有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发代理他人申办土地登记案件专业人员登记卡者。    第5条    (删除)    第6条    请领专业代理人证书,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核发之:    一申请书。    二第四条之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影本。    三国民身分证影本。    四本人最近二寸半身照片二张。    中央主管机关受理前项申请应予审查,合于规定者发给专业代理人证书,并发还前项第二款之资格证明文

3、件;不合于规定者,应予驳回或通知其于十五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者驳回之,并退还申请书之附件。    第7条    专业代理人未领得开业执照者,不得执行业务。    第8条    专业代理人开业,应检附下列文件,向事务所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及发给开业执照:    一申请书。    二专业代理人证书及其影本。    三国民身分证影本。    四事务所房屋合法使用证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二寸半身照片二张。    经核准登记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核发开业执照,并于专业代理人证书背

4、面加盖开业执照字号后发还之。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设置专业代理人登记簿。    第9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于核发专业代理人开业执照后,应公告及通知所辖地政事务所,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注销开业执照时,亦同。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领开业执照;其已领取者,注销之:    一经公立医院证明有精神病者。    二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    四依其他法规不得兼职者。    依前项规定注销开业执照者,于原因消灭后,仍得依本办法之

5、规定,请领开业执照。    第11条    专业代理人开业,应设立专业代理人事务所执行业务,或由二个以上专业代理人组织联合事务所,共同执行业务。依前项规定登记开业之事务所,以一处为限,不得设立分事务所。    第12条    专业代理人事务所迁移于核准登记之直辖市或县(市)以外地方时,应先检附开业执照向原登记之主管机关申请核转登记;接受登记之主管机关应予核发开业执照,及通知原登记之主管机关将原开业执照注销之,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第13条    专业代理人开业后,其事务所名称、地址变更或联合事

6、务所执业专业代理人异动,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登记。    第14条    专业代理人自行停止执业,得叙明事由检附开业执照,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开业执照。    第15条    专业代理人开业后,有第十条各款情事或死亡者,得由其最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检附开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开业执照。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知悉前项情事时,应依职权予以注销开业执照。    第16条    专业代理人受委讬人之委讬,得执行下列业务:    一代理

7、申请土地登记事项。    二代理申请土地测量事项。    三代理申请与土地登记有关之税务事项。    四代理申请与土地登记有关之行政、公证、监证或非讼事项。    五代理申请土地法规规定之提存事项。    六见证或代理撰拟不动产契约等事项。    七代理其他与地政业务有关之事项。    第17条    专业代理人于受理委讬时,应查明委讬人确为登记标的物之权利人或权利关系人并确实核对其身分后,始得接受委讬,并于登记申请书或委讬书内签证负责。    第18条    专业代理人应将接受委讬收取费用之标准于事务

8、所适当处所标明,其所收取之委讬费用应掣给收据。    第19条    专业代理人接受委讬人之有关文件,应掣给收据,并将办理情形随时记载于业务纪录簿。    第20条    专业代理人受讬办理各项业务,不得有不正当行为或违反业务上应尽之义务。    专业代理人违反前项规定致委讬人或利害关系人受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21条    专业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一违反法令执行业务。    二允诺他人假藉其名义执行业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