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销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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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拌砂浆销售合同供方(全称):成都宝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订时间:需方(全称):签订地点:新津县金华镇银杏路6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预拌干粉砂浆购销行为,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交货地点:(工程地址)所属区域:建筑面积:㎡。施工许可证编号:供货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二、预定干混砂浆总量约:材料名称规格单位成都市2012年3月份工程信息造价最终报价(元)干混

2、砌筑砂浆M5吨307.00M7.5310.00M10311.00M15331.00M20351.00M25371.00干混抹灰砂浆M5330.00(内)M10351.00(外)M15377.00(外)M20400.00(外)干混地面砂浆M15339.00M20353.00M25370.00三、预拌砂浆标的、范围:备注:1.最终结算价格按供货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下浮%。2.需方不向供方提出其他费用。3.合同最终结算金额由双方签收送货单数量为准,双方次月5日前对账,10前支付材料款%,(滚动支付)剩余款在需方

3、停止使用后20个工作日支付完毕。四、需方提前壹天通知供方,告知所需产品及规格型号和数量。五、产品执行标准:四川省工程建筑标准《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六、运送方式:由供方负责运送到工程施工现场,卸货由需方负责调度。七、付款方式:转账。按供方指定的账户进行付款,不得采用现金或卡转卡的方式支付材料款。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新津支行账号:4402255009100040877开户名:成都宝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八、筒仓租赁:1)筒仓进出场费元/只,租赁费为元/只、天。同时双方约定,在筒仓及所有配套件到需方现场时,需方必

4、须即时检查并签收。2)筒仓内的粉料,必须控制在3吨以内(含3吨),若继续使用出现离析由需方负责。同时必须保证清洗,如不清洗,造成机械损坏,由需方负责修复。九、双方责任:1、供方的责任:1)供方保证砂浆四项指标(凝结时间、保水性、粘结强度、抗压强度)。2)供方向需方出具预拌干混砂浆质量报告书,需方签字后必须妥善保存。3)需方如有质量异议,需在收货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逾期视为合格。需方认为质量存在异议应以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的抽检结果作为判断依据。4)供方按需方当月计划用量提供不同型号的砂浆。5)需方对数量

5、进行抽查,发现数量短缺,应在当日向供方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确实存在的数量短缺,供方无条件补足所缺少数量(允许误差±200kg,在该误差范围内视为数量无异议)。2、需方责任:1)供方向需方提供预拌砂浆筒仓基础图纸。承重(32吨),需方确保该基座平稳及周边地基坚固,否则发生的事故由需方负责。2)需方在使用本公司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按规范进行施工,在使用本产品时不得掺入其他材料,不得改用其他同类产品、类似产品,如因此影响建设工程质量,需方自行处理。3)施工方必须按操作及技术规程施工,同时对粉刷的墙体及地面要及

6、时养护。如发现稠度不宜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供方以便及时调整配方。需方对因施工不符操作规范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及损失负责。4)需方确保每日每只储料罐使用砂浆25吨(特殊情况下不能低于20吨)。否则供方向需方收取筒仓闲置费200元/天·只。十、其他约定:1)根据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51/T5060-2008,干混砂浆的组批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种类年生产能力产品批量普通干混砂浆60万吨以上<800吨30-60万吨<600吨√30万吨以下<400吨本公司年生产能力:30-60万吨。2)如需方连续1月未采购或连续

7、2月采购数量低于约定的,则供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需方应在终止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3)需方按本协议约定正常付款的,供方在需方付款后开具发票。未按本协议约定正常付款的,继续供料3日,3日后供方有权停止供料,如因需方未按约定履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按发生的销售额向供方支付违约金(总额的5%)。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它委托代理人签字(同时提供签字人的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十二、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材料款结算及

8、支付货款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供方:成都宝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需方:单位地址:成都市新津县金华镇银杏路69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8—82471556电话:传真:028—82470699传真:邮编:611435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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