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质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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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借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质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质人:合同签订地:2008年2月版10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

2、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10出质人为质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一、出质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本合同中,出质人为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及质物共有人。二、质权人为主合同中的债权人。三、质物为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其具有处

3、分权的财产,不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四、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出质人又称担保人。第二条对立约方的说明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一。第三条主合同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二。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第四条质物一、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三。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以及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等。二、在质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质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借款本息时,质权人

4、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五条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质物处置费、电讯费、差旅费等。第六条质押期间10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四。第七条质押登记一、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质物

5、需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质物登记手续。在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有关登记文件应由质权人保管。质押登记情况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特别约定条款四。二、出质人在质押登记期满后,必须积极协助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三、质物所生孳息依法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负责办理质物所生孳息的出质登记手续。第八条质押财产及相关凭证的交付一、出质人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及有关权利凭证及时交由质权人占管。二、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三、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好质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物的安

6、全、完整。四、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也不能以挂失或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等方法主张权利凭证无效。五、出质人或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应将保管的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退还给出质人。第九条费用的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质物的保管、估价、处分等费用),均由出质人支付或承担。第十条质权的实现一、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出质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等法律程序有权直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

7、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借款本息。(一)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债务(包括因债务人、出质人违约而由质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本息);(二)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三)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质权人宣布提前收回担保债务;10(四)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依法、依质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质物项下权利的;(五)其他质权人依法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形。二、如质物权利先于债务履行期实现,则质权人有权先行实现质物权利,并以所得利益提前清

8、偿担保债务。三、出质人为两人(含)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意或各个出质人提供的质物。第十一条出质人声明与承诺一、质物为相关所有人共有的,则以其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承诺在本合同中签署的出质人已包括所有的质物共有人(含质物的法定所有人)。因质物权利存在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出质人承担。二、除了本合同设立的质押或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其他担保外,在质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债务负担,也不存在任何产权和使用权或处置权方面的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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