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土地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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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潞安集团土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生产经营建设用地需要和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矿井、各单位土地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土地,包括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单位通过行政划拨、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本制度所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新增用地、土地利用与保护、土地处置及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公司土

2、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第五条公司土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取得,规范使用土地;(二)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三)有效盘活,合理处置土地;(四)加强监督,维护总厂土地权益。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地质处设立土地管理科,统一负责公司所有土地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研究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环境,指导、监督所属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制定公司土地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用地标准,并组织实施;(三)对公司各单位土地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

3、度计划进行审核;(四)指导所属各部门、单位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协调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五)负责对重大土地复恳项目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初审工作;(六)组织开展公司土地整合利用和处置工作;(七)组织拟订公司内部有关土地处置方案;(八)指导、监督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管理工作;(九)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取得、利用和处置土地,应当依据相应的土地利用规划。第八条土地管理科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各单位积极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第九

4、条土地利用规划经各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各单位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于每年10月中旬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用地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第四章  新增用地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在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年度计划和国家有关建设用地标准等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和标准使用土地。第十二条严格控制新增非生产性用地。所属各部门、单位商业(产品销售除外)、旅游、娱乐、商品住宅以及办公楼等用地,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取得。第十三条符

5、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新增用地项目,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用地项目,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争取以协议出让方式和最低价格取得土地。第十四条所属各部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手续。需报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在审批、核准阶段申报用地预审;需报政府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备案后申报用地预审。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批准后,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依照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规定的报批程序、审批权限和时限办理用地手续,并依法交纳相关用地费用

6、。经批复取得土地的,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验收。所属各部门、单位土地使用权应当登记集团公司名下。第十六条使用期不超两年、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的建设项目,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向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地,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七条因特殊原因急于开工的建设项目,需先行用地的,应征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工后及时补办用地手续。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耕地、林地的,或因管道敷设对地上附着物产生影响的,所属

7、各部门、单位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原则上所属各部门、单位在同一地区的用地补偿标准应保持一致。第十九条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土地复垦和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第二十条通过受让、出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或承租土地的,以及在资产收购、企业兼并过程中取得土地的,应当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签订合同,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租赁手续。对权属不清的土地,所属各部门、单位不得受让、承租和接受入股。所属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第

8、二十一条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3月将上一年新增用地情况(包括报批、登记等)报送公司土地管理科,对未完成报批、登记的项目应予以说明。第五章 利用与保护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对合法取得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承担保权保量、保值增值义务。取得土地后,所属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开工建设,不得违法闲置土地。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第二十三条所属各部门、单位开展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应优先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存量土地。第二十四条所属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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