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实务专题之(五):公证债权文书的“牢笼”—— 结合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浅析公证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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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实务专题之(五):公证债权文书的“牢笼”一结合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案浅析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ByKing&WoodMallesonsonApril25,2013Postedin(Corporate,DisputeResolution,Finance作者:尤杨、蔺楷毅、赵之涵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纽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昆山纯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下称“本案“)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在本案中,双方半事人就信托合同的效力、收益权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深

2、入的探讨,相信本案的审理结果势必会为各信托公司在未来设立信托计划吋提供警示和参考。除以上提及的争议焦点外,笔者注意到本案屮双方半事人对于经公证债权文书的nJ诉性也持有不同意见。由于笔者曾代表多家信托公司通过经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程序回收信托财产,对这一问题较为关注,现笔者结合H身的司法实务经验,就经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提出如下浅见,以期抛砖引玉。一、有瑕疵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牢笼”实践小,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计划吋,通常会与融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统称“债务人”)就将來债务偿还事宜签署《支付协议》类文件HI

3、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处审查后,会向信托公司和债务人出具《公证书》。在债务人违约吋,信托公司可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持《公证书》、《执行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就经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半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

4、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一般情况下,经公证债权文书排斥当事人的诉权,但是在当事人持《公证书》、《执行证书》赴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时,半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屮的情况较为特殊,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已就后者的还款义务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但是公证处并未出具《执行证书》,而是出具了《不予执行证明书》。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悖论:由于已经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且该公证尚未被撤销,因此安信信托无法直接提起诉讼;现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

5、执行己经无法推进,由于连《执行证书》都未能取得,安信信托无法申请执行立案,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执行证书》进行审查,更不能通过裁定不予执行来赋予当事人诉权。至此,安信信托处于一种貌似即无法推进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也无法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尴尬境地。二、如何破局笔者认为,安信信托当前的“困境''实为法律规定与司法实务脱节所导致。本案屮,公证机关在出具《不予执行证明书》后,安信信托即有权选择诉讼程序解决与昆山纯高的纠纷。具体而言:(一)公证机关出具《不予执行证明书》后,对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即应视为已

6、被撤销根据《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公证处在岀具《执行证书》时需要对原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履约情况等进行审查,在不符合相关规定吋,公证处可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做出《不予执行证明书》。笔者认为,一旦公证处出具了《不予执行证明书》即相为于从事实丄阻断了债权人继续推进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也否认了原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公证处相为于己经在事实上撤销了对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2](二)

7、公证处出具《不予执行证明书》后,债权人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批复》等文件的立法本意笔者理解,《批复》等文件确立经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的H的在于防止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发生冲突。而本案屮,由于强制执行程序已经在事实上无法推进(这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是基本相同的),原债权文书已经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债权文书当事人诉权一方面可以为半事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途径;另一方面也不会发生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冲突。因此,公证处出具《不予执行证明书》后,债权人应有权就债权文书提起

8、诉讼。综上,笔者认为,本案所涉的强制执行公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实际是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而产生的。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笔者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本意在于为法律关系简单、无争议的案件提供快速、便捷的执行途径,减轻半事人的诉累,并节约宋贵的司法资源。而在半事人已经无法推进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时,法律应及时赋予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1]就此类文件起草的技巧及注意事项,请见笔者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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