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fc43-201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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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JFC43-2014-0001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嘉食药监〔2014〕3号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将《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20日 -58-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第一条本程序适用于嘉兴市内新开办和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

2、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申请药品GSP检查。第二条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3〕2号)等文件“关于做好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我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的现场检查工作合并成一次检查,符合GSP要求的,同时核、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第三条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

3、P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全市药品零售企业GSP检查细则和工作程序。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经济开发区分局负责辖区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和单体药店GSP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一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意见》(嘉食药监〔2013〕82号)等规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SP检查。(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GSP检查,其中药品零

4、售连锁企业填报《嘉兴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申领GSP证书申请书》(附件2),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填报《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新申领GSP-58-证书申请书》(附件3),同时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二)《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两证中任何一张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或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意见》(嘉食药监〔2013〕82号)要求期限前6个月内,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申请换证检查和药品GSP检查,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填报《嘉兴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请书》(附件4),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填报《嘉兴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

5、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申请书》(附件5),同时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连锁企业总部递交申报资料时,须同时一起申报不少于五家连锁门店资料,其余未同时提交的连锁门店资料须在总部拿到新的两证后三个月内完成申报。有违规经销假劣药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提出药品GSP检查申请(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除外)。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书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准确、规范,按照药品GSP检查申请资料项目和要求逐项审查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申报要求的,受理其申请。(二)申报

6、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对申请人补正的申报材料仍不齐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申请人依照受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受理其申请。-58-第六条申请企业必须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一次性按通知要求完成资料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将做出终止审核的意见,退回申请。企业补正资料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

7、作时限内。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其申请,应当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第二章现场检查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并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基本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日程安排、检查项目、现场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并将审查中发现并需要现场核实的问题列入方案。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在检查前送达企业。第九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现场检查组,由所在辖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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