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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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主要步骤和相关要求(市人保局工资福利科康万明)一、具体单位实施步骤和呈报材料:1.测算工资水平。将本单位有编员工前三年全部工资性收入列表,测算出本单位有编员工的年人均收入,填报《年有编员工工资性收入汇总表》(附件一)。2.统计收入情况。统计本单位前三年全部收入,填报《前三年收入情况汇总表》(附件二)。3.初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根据本单位有编员工的基本情况,科学设岗、合理分类,测算、初定本单位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填报《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表》(附件三)。4.初定发放标准。根据单位经费(收入)和财政拨款情况,测算、初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

2、年人均标准。5.初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根据本单位工作内容和性质、行业特点,细化、量化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细则”,参考附件五,初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草案)”。6.上报实施方案。将本单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草案)”和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等材料和数据,上报主管部门审批。7.形成决议。将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征求职工意见,按法定程序形成决议。8.公示、宣传、释疑。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及国家、省、市有关绩效工资方面的政策规定,在本单位公示;

3、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宣传、解释相关政策、规定。9.实施。各事业单位按主管部门批准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分别计算各岗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方案规定及时兑现、发放。二、主管部门实施步骤和呈报材料:1.清理核查①根据所属事业单位上报的《年有编员工工资性收入汇总表》,摸清其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的实际发放情况;清理核查所属事业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工资。②根据所属事业单位上报的《前三年收入情况汇总表》,摸清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工资账户情况。2.测算数据①确定比例。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确定基础性绩效

4、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之间的比例。(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为7∶3,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一般为为6∶4,也可根据各事业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定)。②确定岗位系数。根据所属事业单位上报的《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表》和岗位设置情况,确定申报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注: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按吉人字〔2009〕192号文中“吉安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系数表”中规定的幅度确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一般按吉府办发〔2010〕74号文中“市直其他事业单位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参考系数表”中规

5、定的幅度确定,也可由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定)。③测算工资增幅。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年人均标准,测算申报单位员工近三年的工资增幅(将单位拟申报数列入测算计算)。注意:拟批准的工资增长幅度,一般应控制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增长幅度内。④测算垂直压缩比。根据所属事业单位上报的《主要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表》,测算同一单位同类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系数最高与最低之间的垂直压缩比。注意: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系数与最低系数之间的垂直压缩比不能超过3,工勤岗位中最高系数与最低系数之间的垂直压缩比不能超过2.25

6、。⑤核定、上报工资总量。根据上述数据,确定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工资总量,填报《市直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表》(附件四),报市人保局、财政局审批。3.审定绩效考核方案。结合本系统各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审定对所属事业单位上报的绩效考核方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4.上报、批复实施方案。根据所属事业单位上报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及修改意见,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形成本系统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上报市人保局、财政局审批;根据市人保局、财政局的审批结果,批复各单位实施。5.考核班子、确定结果。年终,根据各所属事业单位批准后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年

7、度目标考核方案、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对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兑现领导班子的绩效工资。6.全程指导。三、人社局、财政局审批程序要求:1.未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必须在9月30日前制定、实施绩效工资;逾期未实施单位,从10月份起缓拨单位绩效工资,直至顺利实施后再拨付。2.已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从2014年起,每年的3月31日前审批当年的绩效工资总量。①审批绩效工资总量时,由主管部门统一召集,各事业单位携带单位上年度工资账本、相关凭证、收入资料等,由财政、人保部门审定、核算后,审批绩效工资总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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