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部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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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执业登记部分)审批(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一、项目概述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3、办理时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4、收费标准:不收费5、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6、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二、法定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

2、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562、《四川

3、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十八条“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需要改变名称、场所、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变

4、更登记”。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停业超过一年者视为歇业”。第二十六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门诊部、诊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以及专科医院等,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遗失证照者需及时声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

5、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条“56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

6、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7、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三、前置条件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卫生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66、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7、其建筑设计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

8、作人员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2、市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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