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社区律师日记选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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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秀社区律师日记选载【社区律师日记】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尹袁律师日记2012年4月22日上午晴作为律师进社区的志愿律师,今天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接待了一行来自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官莲乡官塘村村委会主任及一群农民。看着村委会主任带队来反映问题,凭着职业敏感度,他们应该是遇到对于他们来说是天大的事情。我赶紧招呼他们坐下,倒杯水,要求其中一个代表慢慢诉说。反映问题的是一名女子叫瞿某某,她随丈夫晏某于2012年2月7日,跟随随黎某某到合肥一家单位从事喷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21日,晏某某等人加班到晚上8点半,感觉身体不适回到住所,

2、于夜间发现病重,经120急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看着瞿某某呆着2名未成年子女,可知丈夫的突然离世给这个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她在哭泣中诉说完了事情经过,等她情绪稍微平静下来,我开始向她及村委会主任分析本案的性质及可能的结果。晏某某跟随随黎某某到合肥一家单位从事喷涂工作,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法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晏某某的死亡如果是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而可按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获得赔偿。但是由于晏某某是在下班以后因病猝死,其猝死原因其不能证明是职业病所致。如果查清原因必须进行尸体解剖,但是否能查出猝死原因未曾可知。在

3、向其家属分析法律问题及风险后,她表示不愿意进行尸体解剖,认可他是因病猝死。因此,我向他们提出另外一个思路,即按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思路主张赔偿。由于死者家属在外省,没有时间和精力消耗的漫长的诉讼程序中,当即表示愿意按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思路主张赔偿。确定了思路后,为了尽快获得抚恤金,本律师向他们建议联合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解,当即和他们确定于明天到单位协调。约好了时间后他们离开了。虽然是义务援助,但看着他们临走时的期待目光,我深感责任的重大,如果能帮到他们一点,我也很欣慰。但是我心里清楚,作为单位,不会轻易的承认劳动关系,甚至会将法律关系引到承包关系,

4、如果那样,单位就不需承担责任,而作为带工的黎某某也无力赔偿。2012年4月23日多云上午9点左右,单位、合肥市新站区劳动监察大队队长、我及死者家属如约来到某社居委办公室协商处理。事情果然如我预料,单位竭力否认晏某某是单位职工,否认劳动关系。单位代表当场提供了其与黎某班组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单位将喷涂工序承包给黎某,由黎某带领农民工作业,声称单位甚至都不认识死者,因而单位不愿意承担任何赔偿,顶多凭人道主义,象征性的支付部分丧葬费用。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单位的说法都站不住脚,在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我耐心的向单位代表作法律分析。我认为死者与单位形

5、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众多工友均能证明死者是在单位从事喷涂工作。退一步说,即使按单位的说法,将喷涂工序承包给黎某,但由于黎某并无用工资质,而且喷涂工作也是单位桥架生产的一个环节,依据劳动部2005年12号文件,这种情形也应当视为死者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尽管做了详尽的法律解释,单位代表始终不认可我的分析,认为我说的并非法律规定,仍然不同意做任何补偿。到此,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中途休息时,死者家属渴求目光看着我和劳动监察大队的同志。我们相视苦笑,深感无奈。最终我与监察大队的同志协商一个折中的办法,既然单位对律师的说法不认可

6、,但晏某某在单位员工宿舍死亡及跟随黎某在单位从事喷涂作业的事实没有异议,那么暂且由单位拿出3万元交给死者家属作为丧葬费。家属拿到钱后即回江西老家,然后申请法律援助,由我代为申请劳动仲裁,走法律途径。最终结果尊重劳动仲裁委或法院的裁决。最终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双方都同意了这个方案,瞿某某暂时拿到了3万元。虽然调解取得了部分成果,但我深知事情还远没有结束,我要为他们做的事还很多。。。。。。。2012年6月17日小雨今天上午九点,瞿求金因病非因工死亡支付抚恤金劳动争议案,准时开庭。瞿某某带着2明未满5周岁的女儿及家人也来到了法庭。庭前,瞿某某显得有点

7、忐忑不安,不知道案情最终走向如何。我耐心的劝说她,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该你的会是你的。庭审中的焦点和我预料的一样,双方对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展开了激烈辩论。我认为晏福平工作的车间是被申请人企业的组成部分,所从事的喷塑工作也是被申请人生产工艺的流程之一,具备《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第12好)第一条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情况。即使按被申请人所述,其将喷塑业务承包给了黎洪文,但黎洪文为个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上述劳社发2005第1号文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被申请人与晏福平存在劳动关系。按照《调

8、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劳社秘2004第93号)的规定,晏福平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应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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