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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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葵花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投保人:符合投保条件被保险人的父母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为90天至12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少儿,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一

2、次性给付大学教育金,本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其18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其18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3倍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以两者中的高者为准,本合同终止。第四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每年根据本保险的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算,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保险人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

3、人。分配的红利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保险人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一次性给付。发生身故给付或退保时,给付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累积红利。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政府管制的药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4、(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第一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但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合同生效满2年且合同约定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人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以上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六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

5、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止。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第七条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1000元。投保人可为每一被保险人投保一份或多份。投保人可选择趸缴或限期缴费(三年、六年、九年缴清)。二、本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标准视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及缴费方式而定(详见本合同保费表)。第八条 如实告知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在本合同订立时以及合同效力中止后恢复之前,就投保人、

6、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解除本合同的,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

7、现金价值。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分配方式。二、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书面同意。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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