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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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大同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31009(颁布时间)20031009(实施时间)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文号)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资质审查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五章 收费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2003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大同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三年十月九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大气环境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

2、围内的供热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供热是指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以及其他供热。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坚持发展热电联产等先进的集中供热方式。第五条 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对全市供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供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热源、供热单位资质审查、年度检验、年度

3、统计报表工作;(三)根据城市供热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城市中长期供热发展的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四)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或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进行验收;(五)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供热生产成本;(六)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城市供热行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七)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建立和完善计量收费制度;(八)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城市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受理供热采暖方面的投诉,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根据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供热相关范围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

4、计划、建设、房产、规划、环保、劳动、财政、价格、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应当采用集中供热,并须依照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分户控制的供热采暖系统,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的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严格审查,不符合分户控制供热采暖系统设计要求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在集

5、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房,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并网,实行集中供热。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由市市政公用、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审核或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一)热电厂热电联产工程;(二)锅炉房、热交换站和泵站工程;(三)热网工程;(四)其他供热工程。第十二条 城市供热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供热采暖标准中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均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强制实施。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承担城市供热建设工程设计

6、、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市城市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市市政公用、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对供热工程及其设备、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影响供热管网及设备、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施工建设。第十六条 城市供热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国家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第三章 资质审查第十七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热源单位、

7、供热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城市供热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经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城市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向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二)具有固定安全的生产场所;(三)具有保证生产的资金;(四)具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设施;(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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