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pdf

论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pdf

ID:58305114

大小:109.37 KB

页数:1页

时间:2020-05-18

论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pdf_第1页
资源描述:

《论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理论前沿一论民事诉讼中自认制度李桑(563000遵义师范学院贵州遵义)一区别对待的。、自认制度的概述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证明的一项免证的事实,是指在民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处于类似于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与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予原告的诉讼地位,其在诉讼中会直接受到裁判的约束,故其也以承认或视为承认,继而发生在民事诉讼中法官直接认定该项会受到自认的效力影响,可以成为自认的主体。而对于无独立事实的法律后果的一项免证事实。自认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一种既

2、非原告也非被告之中的,如果在诉讼外的对对方当事人的承认则不为自认。的独立的诉讼地位,其分为需要承当民事责任和不承担民事责二、我国现行自认制度的不足任两种情形。对于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我国,关于自认立法上规定得不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而言,笔者认为应该可以作为自认的主体,因为自认的效力是不免产生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及于他的;而对于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职权主义观念的根深蒂固笔者则认为其不能作为自认的主体。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并且在诉讼模式上典型的根

3、2.明确自认的客体植了前苏联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虽然经过改革开放与不断自认的客体即为案件的事实,不可与案件的诉讼请求即认借鉴与学习其他法制水平发达国家的有点与先进经验,但是我诺混为一谈,二者是两个各自不同概念。虽然现有立法已经对国本身的职权主义的性质还是改变不了,职权主义的观念还是于此问题出过规定,但是此规定并没有完全区分二者,所以笔根深蒂固。职权主义观念严重阻碍了我国自认制度的合理构建,者建议立法机关并且在明确自认的对象,要明确自认的除外情因为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其法院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形,对于

4、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外所进行的“自认”则不候,是处以一个主导案件进行、发展的裁判者,其法官的发挥能作为真正的自认,其只可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个证据,能动作用的空间十分大,法官的素质的高低对案件裁判起着决具体的证明力还得看法院法官的认定才可。定性的作用,这使得产生自认的基础环境中即当事人的意志受3.从立法周延拟白认到法院法官的阻碍。再加上法院本是证据的证明裁判者,但却拟自认即为默示的自认,我国现行法律只是在我国《最高自身又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使得法院既成为调查取证人,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5、规定》中第8条规定:“诉却又是证据证明的裁判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中关于证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据的认定,不利于当事人自认。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二)辩论原则得不到贯彻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辩论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其在实践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操作中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由于职权主义的色彩浓重,使得很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拟自多

6、法官在现实中根本没有让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的辩论就妄自认没有规定时间限制。关于自认的规定,应认为是在诉讼过程中,裁判,使得产生自认的基础条件不具备,造成自认得不到实现。但拟制自认毕竟不是自认,因此参照德日等国的做法,应将其三、对于现行自认制度的完善限定在言词辩论过程中。口针对以上的不足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构建4.明确自认的效力我国合理的民事诉讼自认制度: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没有细化自认的效力,(一)树立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观念对于法院和作出自认的一方分别规定自认的效力,笔者建议从当事人的意

7、思自治是民事私法中的重要精神,他主导着民以下三方面来制定自认的效力:事法律的合理发展。自认制度要求法院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对作出自认方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而言,须给予充分的尊重,当事人已经自认的事实,法院不管其真实一旦其作出自认后,则不可随意撤销自认,这是基于“禁止反言”性如何都将排除对自认事实真实性的怀疑。[1在案件中要充分发的原则而设定的,也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笔者建议现行法律挥法院法官的中立引导作用,维持好整个诉讼进程,保障当事应规定对于反言的当事人的承担后果的规定,以保证不滥用自人能够

8、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诉讼活动。认。当然如果该自认是基于在胁迫或重大的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二)高度贯彻辩论原则的,则可以申请撤销。但是该撤销必须符合法律的要球。辩论原则作为自认产生的根基,在实践中法院一定要指引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效力。而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其效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并且把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的当事力就表现在自认的作出意味着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免除就其主张人自认的案件事实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而对双方都有争议的的案件事实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