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学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pdf

西北大学学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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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大学学费收缴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费收缴,确保学校事业经费收入,规范学费收缴工作,保障学校事业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费收缴工作事关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是学校经费收入的重要渠道。学校各部门要高度认识学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学费收缴工作。第三条学费收缴的对象为接受西北大学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第四条学费收缴工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各院系和相关部门配合协助。第五条学生管理部门会同院系学生工作干部,要积极宣传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学生的法制、素质教育,不断增强学生守法和诚信意识。

2、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教育学生依法缴费,合理合法顺利完成学业。第六条集中收费(一)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收费时,财务处应按照学校教案时间安排、在校生学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与有关部门积极联系,提前做好收费准备工作。(二)教务处、研究生院、职业技术学院和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在新生报到两周前,应将确定的学生信息等有关数据报财务处,以便及时建立收费系统。(三)学生处在每一学年第二学期放假一周前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对不在校住宿的博硕士研究生,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将退宿申请表进行汇总,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统一交财务处。第七条日常收费

3、(一)院系党政一把手是学生学费催缴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院系应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学费催缴工作。(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三周,财务处应将欠费学生名单信息按照专业分发至各院系,同时发送给有关职能部门,各院系也可通过财务查询系统随时查询学生欠费信息。(三)学生处、研究生院、职业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按照财务处提供的欠费专业和学生名单,严格管理学生学费的减、免、缓、退宿手续,督促院系有关人员做好学生学费催缴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财务处核对。(四)教务处、研究生院、职业技术学院、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每学年初将院系学生学籍进行核对,并将学籍变动情况表(包括

4、休学、退学、延长学制、留级、转专业和保留学籍等)在开学一周内送交财务处,财务处据此调整核对每年实际应收学费人数。(五)各院系按照学生欠费名单,对收费情况进行核对、审核确认后报财务处,并相互随时掌握准确信息,督促学生缴纳学费。第八条欠费清缴(一)院系是学费清缴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费清缴工作。(二)院系应在每学期放假前,按照财务信息查询系统中的缓缴学费信息,重申学校有关在校学生须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注册的规定,要求学生将所欠学费、住宿费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必须缴清。(三)凡未缴清学费的学生,各院系应督促学生在毕业前缴清,否则相关部门按照学籍有关规定处

5、理。(四)每学期期末考试前一个月,财务处向院系提供学生欠费清单,院系按照学校规定通知学生,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督促欠费学生清缴学费。第九条学费减、缓、免和发放(一)对特困生学费,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减、免、缓审批手续,财务处依照审批表办理减免事项。(二)对已经落实贷款或奖励资助的学生,由于贷款或资助款项因时间差原因导致学生未能及时缴纳学费,须由有关部门出具学生名单、金额等说明材料,待款项到账时优先缴纳学费。(三)学生处按照规定,积极办理学生助学贷款等资助款项,将发放金额和学生姓名、银行卡号相对应,办理审批手续后,财务处按照学生

6、所持银行卡卡号优先缴纳学费后直接发放给学生。第十条奖惩(一)学费收缴率将作为院系年终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学费收缴率低于的院系不得参评优秀。(二)学费收缴工作与院系次年公用经费结合,学费收缴达到以上,按照实际收缴数的划拨院系作为公用经费,未达到者,按照收缴数的划拨院系作为公用经费。(三)学校年终考核时,对本科学费收缴率达到以上的院系,按照当年学费收缴数的奖励院系,其中用于奖励学费收缴具体工作人员,用于补充院系办公经费。对于研究生学费(含科学学位、专业学位博硕士)收缴率达到以上的院系,按照当年科学学位研究生学费收缴数的奖励,其中用于奖励学费催缴具体工作

7、人员用于研究生活动经费。第十一条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注册管理,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第十二条各院系和有关职能处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费催缴工作,仔细落实工作责任,掌握学生学费缴纳信息,要切实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和协调,加强学生管理,积极做好学费收缴工作。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施行,原《西北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校发[]财字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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