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这10个问题,答出6个你可以自称专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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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解释四》这10个问题,答出6个你可以自称专家《公司法解释四》这10个问题,答出6个你可以自称专家《公司法解释四》这10个问题,答出6个你可以自称专家《公司法解释四》这10个问题,答出6个你可以自称专家  《公司法解释四》出台至今,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各大公号推出的研读。当然,像我们法务部这么热爱学习的团队,更是秉承“读书百遍,其义自现”的格言,日日研读。读着读着,各种问题跃然纸上。  问题1:能否提起决议有效之诉?  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派截然不同的观点:  在“上海佰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川崎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

2、沪一中民四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我国现行公司法或者民事诉讼法并未将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排除在法院的受理范围之外,由于佰真公司未能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川崎公司利益,川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涉案股东会决议有效具有诉的利益,符合法院立案条件,故原审法院受理川崎公司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并无不当,佰真公司关于确认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在“昌乐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大辉与杨先进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厦终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中

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意在赋予可能受瑕疵决议损害的股东行使救济权利,以维持其合法权益。公司股东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事项。在没有股东就其提出异议之诉的情况下,司法无需干预公司自治范畴事项,闽泰公司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曾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债权人等,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有效的,应当依法受理。”

4、明确将“确认有效”写入法条。  但《解释四》正式稿中,已不见“有效”字样,未来司法实践将如何处理?让我们拭目以待。  问题2:决议撤销之诉中,诉讼中原告丧失股东资格,如何处理?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公司法》要求起诉的必须是“股东”,但具体股东资格的时点并未明确。  《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

5、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显然,《征求意见稿》明确“案件受理后不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即要求股东资格自起诉时至判决止具有持续性。  《解释四》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解释四》仅要求起诉股东资格的时点为“起诉时”。  如果原告股东在提起诉讼后,因转股甚至是除名而丧失股东资格,诉讼进程该如何处理?  问题3:如何有效区分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决议

6、可撤销的情形是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而《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特别是第、项,几乎都可以纳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的范畴。  《解释四》出台后,你能清楚区分公司决议不成立和决议撤销之诉的区别吗?  问题4:伪造股东签名的决议效力到底如何?  在《公司法》二分法的背景之下,人民法院对于伪造股东签名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认定。《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曾将“决议上的部分签名系伪造,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不予认可”纳入“未形成有效决议”。  《

7、解释四》正式稿中并未提及伪造签名的决议情形,到底将之归入哪一类别?  问题5:《解释四》出台后,到底能查阅原始凭证了吗?  对于原始凭证的查阅,《公司法》并未明确,所以造成了司法实践极大的困扰。《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曾一度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会计账簿记载内容有关的记账凭证或者原始凭证等材料的,应当依法受理”。  遗憾的是,上述规定内容在《解释四》正式稿件中已不见踪影。《解释四》出台后,原始凭证到底能查吗?  问题6:知情权不得以章程、协议实质性剥夺,能否合理限制?  《解释四》第九条将股东知情权明确界定为股东固

8、有权利,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请注意,这里的文字是“实质性剥夺”;如果仅仅是“限制”是否可以?限制的合理尺度又该如何掌握?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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