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ID:5843993

大小:36.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7-12-25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环发[2006]20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客观、准确、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情况,强化污染源监督管理力度,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

2、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验收、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中心组成。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站房基础设施、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环境监控中心由省、市、县三级组成,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视设施连接,将所获取的环境信息存贮、分析处理、发布的软件硬件平台。第四条省环保局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

3、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质量管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发布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建设规划和系统的考核验收。市、县(市、区)环保局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第五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经环保局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

4、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二章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验收第六条省环保局组织制定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建立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市、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负责建设,监控中心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建设单位要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设备供应

5、商和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和承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并报省环保局备案。第八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有关技术要求。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适用性检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环保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进行。数据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浙江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规约》。第九条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经费由省级和市或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宁波由市或县级财政承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

6、承担,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建设单位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各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和改造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第十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验收由省环保局按照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验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三章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第十一条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由各级环保局组织实施,鼓励委托专业运营机构

7、运行维护。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负责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报省环保局备案。第十二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三条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运行、维护应当按照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相关规范执行。第十四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需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当地环保局应当事先报经省环保

8、局批准同意。省环保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设备需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所在地环保局批准同意。当地环保局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报上级环保局备案,其中省控重点源应同时报省环保局备案;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五条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经费由省级和市或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经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视财力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