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蒙医医院检验医学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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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审旗蒙医医院检验医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规范检验流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特修订乌审旗蒙医医院检验医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章程。第二条委员会的宗旨是管理医学检验相关的事务,通过指定相关领域的科室和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流程或措施,报请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第三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医学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由指定相关科室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措施,以促进医学检验相关事务管理的持续改进。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召开。第四条委员会委员接受涉及医学检验管理方面

2、的提案、建议以及反映的问题后,及时汇总给秘书,提交委员会讨论。第五条委员会的所有委员并不代表本科室的利益,而是以医学检验规范为原则,讨论所有涉及医学检验相关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检验医学委员会是直接由主管院长负责的一级委员会。第七条检验医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5人,秘书1人。第八条检验医学委员会由管理、医学检验和临床专家组成。由医务处提名与候选人科室推荐相结合,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聘任。委员会委员聘期二年,可连任(出国、调离、退休、不称职可随时补聘或更换)。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

3、地开展工作。第十条委员会常设机构设在医务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理、协调。每季度或紧急事务时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布置有关重要问题和事宜。第十一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民主评议制度。在讨论涉及具体部门的事宜时,相关部门专家或主任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参与最后的表决投票。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2/3到会时,可以开会。投票表决某项决议时,半数以上委员通过视为有效。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十三条检验医学委员会负责对医院从事医学检验的实验室的检验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与评价。接受工作人员对实验室运行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提案、建议和投诉,开会研究相关问题、形成决议,授权相关部门制

4、定相应的措施、制度、流程、解决方案,供院务会进行决策以及付诸行政执行。第十四条委员会将从以下方面,研究并促请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制度、流程等,完善和改进医学检验相关事务的管理:1.讨论全院临床实验室发展规划,尤其对现存检验科以外的实验室的整改提出建议与咨询意见,并进行监督;2.对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包括室内质控和室间比对;3.审议临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4.审议大型精密检验仪器设备的添置及可行性论证和实验设备报废报告;5.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定岗数和职称评定及技术培训等事宜提出建议与咨询意见;6.对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和日常管理

5、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检查。7.实验所用试剂的招标采购采购流程、品种。第四章委员会的决策程序第十五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宜,以表决方式通过;表决通过后以文件形式报请院务会通过;第十六条院务会通过的医学检验相关事务文件,通过行政方式交由相关部门实施;第十七条委员会委员有权监督医学检验相关事务的执行情况,并接受工作人员的反馈意见,在例会上加以讨论,并促请相关部门加以修改和完善。第十八条会议结束后,医务处及时整理会议纪要,交主任委员签字后存档。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检验医学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黎晓新副主任委员:魏 来、张

6、 正、李春英委员:刘玉兰、何湘君、杨铁生、纪立农、栗占国、杜湘珂黄晓军、高占成、张建中、叶颖江、魏丽惠、王 茜、沈 浣、丁树祥、刘桂兰、徐 涛、王 梅、贾 梅、黎晓新、魏 来秘书:曹照龙、丁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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