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座第二期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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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案例解析第二期[案例六]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撤销吗?一个长途电话一下子打乱了蒋乐本来悠闲自在的海滨度假。电话是公司里和他关系不错的小李打来的。小李说昨天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上股东老程提出要转让手里的股份,询问大家是否有意购买。董事长华强当仁不让,立马表示自己要买。既然董事长提出了,其他人没有什么异议,决议也就这样通过了。于是,华强易如反掌地拿到了老程的股权,一举成为了公司最大的股东。这下蒋乐可不乐意了,因为之前他在公司的股份和华强不相上下,只不过是上次华强当上董事长。“这回把我的位子往哪搁啊?”蒋乐深感不平,不过直觉告诉他事情似乎不该这么简单。想了半天,蒋

2、乐突然记起,前年修订公司章程时已经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规定,哪怕是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也必须通知每位拥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而且这些股东必须出席参与表决。“可是这次转让根本就没通知我,我也没有参加会议并且先例自己的表决权”,蒋乐决定明天一早就乘航班回公司讨个说法,如果不行,即便诉至公堂也在所不惜。[解析]:新公司法条文: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3、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目前我国股东表决主要遵循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在与之配套的例外表决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引人注目的上市公司中,还是在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公司里,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仍将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虽然这也可以使公司经营者得到有效的监督,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维持较高的水平,但在很多时候,难免那些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会以自我为中心,滥用权利,操纵公司并侵害其他股东的权利。与此同时

4、,也正是因为一股独大现象的存在,股东之间对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从来没有因为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而停止过。为了自身的利益,几乎所有的公司股东,包括当权的和在野的,都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股份,进而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得到更多的利益。在此情况下,不论是出于限制大股东滥权的目的,还是为了使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更加公平,一套良好的程序规范以及通畅的救济渠道都是不可或缺的,而其中就包括瑕疵公司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制度。法律上的瑕疵,绝不是通常所说的微小缺点,它的存在足以引起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决议所存在瑕疵是如此。通常人们把那些虽然在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上通过,但在形成过程中程序或内容违反

5、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决议都称为瑕疵公司决议。就表现形式而言,公司决议的瑕疵既可以是程序上的,也可以是内容上。前者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没有依照既定的程序召集,召集人其实没有召集权,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对大会目的外的事项进行决议以及表决权受限制的股东仍然先例了表决权等,后者则是指决议的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形,如通过非法交易的决议等。就法律后果而言,瑕疵公司决议通常导致两种后果,一是无效,二是可撤销。无效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垂直法规的规定;可撤销则是指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法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存在着显著

6、不公正的情况,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其作出的决议内容上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进行表决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这一规定对匡正大小股东之间的权利失衡无疑大有裨益。毫无疑问,蒋乐所在公司的股东会对于股东老程转让股权的表决违反了其所制定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蒋乐可以处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此看来,蒋乐还是很有希望从这次股权转让的斗争中分得一杯羹的。[案例七]

7、:哪些财产可以用作公司的出资呢?兰林市中太集团旗下有两家子公司,中太百货公司和中太时代家居公司。为扩展新业务,中太集团决定上市融资。于是在2001年3月,中太集团联合五家公司发起设立控股公司——中太新业公司。中太集团以持有的中太百货公司百分之四十七的股权作为出资。股权也可以作为出资吗?兰林市当地一家报纸特地开辟专版讨论这个问题。专家学者们争论得一塌糊涂。有的认为:“股权不能作为出资。原因在于,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五种出资方式,股权用作出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股权的价值不可能和实物、货币相比,股权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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