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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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专利申请制度介绍 日本是我国第一大的出口国,贸易总额最大,所以也应优先考虑。日本在很多电子通信技术方面世界领先,有的产品有我国的厂商有竞争关系,是国际市场上之劲敌,所以它们在中国专利布网比较积极。同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能授权其一。在无效审判中,证据数量不限(中国通常限制为2个),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有技术评价书,如不能证明无过失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国行使权利时,如被要求提出技术评价书,只要非恶意则无赔偿责任)。因此在日本,实用新型权比在中国更容易被无效,更难行使权利。说明书中必须记载至少一个与该发明相关的现有技术文献的名称(专利文献或非专利文献),没有记载

2、则成为被拒绝理由。允许多项引多项。 (一)特许(发明专利)  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优先权主张:1.他国首次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2.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证明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      3.日本国内优先权于前案申请日起12个月内主张,且前案须放弃。  审查程序:1.审查制。       2.专利申请案于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公开。       3.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需请求实质审查。4.分案申请在申请日起30日之内提出,分案条件是:母案申请在被审理中。中日PPH需要提交的文件:(a)对

3、应中国申请的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关于专利性的实质审查)的全部OA的复印件及其翻译文。(b)对应中国申请的被判断为能够授权的全部权利要求的复印件及其翻译文。留意点:翻译文的语种可以是日语或者英语。机械翻译也没有问题。(c)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的复印件留意点:对比文件如果是专利文献,则通常日本专利局已经有所以能够不提交。对比文献的翻译文不需要提交。(d)权利要求对应表表示JP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对应中国申请的能够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的表。「两权利要求相同」等简单的说明即可。★可以是基于SIPO进行的PCT申请的国际调查或者国际初步调查的申请 

4、 专利维持费:授权时缴第1-3年年费,授权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年费。 (二)实用新案(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  优先权主张:1.他国首次申请案之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2.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证明可于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补呈。  审查程序:登记制。  专利维持费:授权时缴第1-3年年费,授权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年费。  相关事项:实用新型主张权利时须有专利局的技术评价书(类似于我国的专利性评价报告)。 (三)意匠(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期限:自注册日起15年。  优先权主张:1.

5、他国首次申请案之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要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               2.申请时即需主张,优先权证明可于3个月内补呈。  审查程序:审查制。  专利维持费:授权时缴第1年年费,授权注册日起第2年前开始逐年缴年费。 特别说明:   1.专利的保护期限,日本的发明保护期为20年,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关化学和医药领域的发明可以申请延长5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6年,2005年4月1日将更改为10年;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5年。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从申请日算起,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从授权日算起。    2.授权后设置的订正程序,申请人可以在授权以后主动申请对申请

6、文件进行订正(即使未发生无效请求),这一点与我国不同。通过上述程序,专利权人可以提高所持有专利的稳定性。    3.实用新型制度,与中国专利制度的另一个明显区别是,在日本,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在某一时间段,发明和实用新型之间可以相互转换,这一程序可以让申请人既可以在申请之前选择保护类型,也可以在申请之后选择或者改变保护类型,为申请人提供了灵活的保护手段。作为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转换的例子,如果有关产品结构的发明申请在实质审查时以创造性的理由被驳回时,那么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日起30天内提出将发明申请向实用新型的变更,由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没有发明那么高,所以往

7、往可以将满足不了创造性要求的发明申请通过实用新型来加以保护。如果申请人觉得实用新型申请的保护期太短,那么可以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向发明申请的变更,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前提出,那么原实用新型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是在实用新型授权后提出,那么原实用新型专利被视为放弃。当然,提出变更后的申请能否获得权利还需通过实质性审查才能确认,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的原实用新型申请的专利性具有足够的信心,才有必要将申请从实用新型向发明的变更。    4.提实审请求的主体,中国只限于申请人,而日本则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实审要求,如果是申请人之外的人提出实审请求,请求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实审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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