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析衡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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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利益衡量的特征和步骤  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存在多个法益之间的冲突。如果案件中只存在一种法益,法官则无自由裁量之余地,应依法作出判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法官有时面临的案件之中存在着无法消解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与案件有关的多种利益均受法律保护,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只能选择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此种状况下,法律条文是不能给出既定的答案的。换言之,法律对某法律事实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是利益衡量的适用前提,只有当适用法律之一般规定有违个案公正,并影响法的公平正义价值时,才可作为特殊情况予

2、以适用。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方法,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存在法律漏洞以及法律的原则性、滞后性,以至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遇到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但法官又必须对案件作出判断,因此,他不得不反过来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可能采取的利益衡量原则,以此得出对案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案。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利益衡量的主体是法官。司法上的利益衡量是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面对个案利益具体情况,对有关利益问题进行调整,确定解决个案利益争议问题的方案。利益衡量方法是将法官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的协调者和仲裁者。法官通过利益衡量,判断何者利益更为重要,最大可能地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利

3、益衡量本质上是法官判案过程中的一种思考方法,试图在由成文法保证的法的安定性以及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保证的妥当性之间作出某种衡平。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法律规范的作用之一是排除人的恣意,以保障规范的客观性,利益衡量却容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放纵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一个利益衡量决定的判决是否正当合理,仍然取决于其对法律原则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应当通过强化裁判说明理由等制度化的外力,驱使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第二,利益衡量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即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时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相互发生冲突的利益关系。第三,利益衡量的内容是对各利益重要性之评价及利益的选择与取舍。

4、法官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在对法律原则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精神理解并在对相关事实有了充分认知的基础上作出内心的公正判断与价值选择。利益最大化应当是利益衡量的首要目标。取舍的一般原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交择其重”,即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健康利益高于娱乐利益、生态利益高于致富利益等一系列的原则。  利益衡量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利益衡量具有个案性。作为利益冲突救济手段的利益衡量要凭借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去弥补法律漏洞的存在,并对法律不确定条款进行价值补充。通过个案的正义去彰显司法的选择,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达到普遍示范的意义。二是利益衡量具有判

5、断性。利益衡量具有价值判断的性质,价值判断则是法官依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权利主张和利益要求所作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价值判断需确定相冲突的各利益间的位阶,容易牵涉到法官自身的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三是利益衡量具有先决性。利益衡量在运作上先有结论,后寻找法律条文依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和合理化,追求的是让法律条文为结论服务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引出结论。而这正是利益衡量理论的本质特征。  利益衡量的实质判断不是随意作出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这种程序亦即利益衡量的一般过程,大致可分解为以下几个步骤:  (1)利益调查。法官在作出利益评估决定之前,首要的工作就是对案件进行利益调查。利益调查过程也即

6、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过程,实质上就是发现利益的过程。听取意见、收集的证据材料越是充分有效,利益发现也就越客观、全面。在调查过程中,法官需要总结法律问题,然后根据法律问题的概念、事实要件等对发现的利益进行归类整理,对号入座。  (2)利益分析。在利益调查的基础上,第二步就是对利益展开分析。经调查,可能发现权利主体的利益主张不计其数,类型各种各样,有些利益与本案无关,不符合利益的相关性要求;有些利益是不正当的要求,不符合利益的客观性要求;有些利益第二节 利益衡量要点与技巧  一、提高利益衡量能力  司法实践中,要确保利益衡量得到正确运用,除了牢牢把握利益衡量理论的科学内涵外,还要注重提高

7、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一)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理念  服从法律、依法裁判是法官的天职。但如将“服从法律、依法裁判”仅仅理解为“依法律条文裁判”,就不免陷入只注重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的误区。正如肖扬院长所说: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所不可忽略的。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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