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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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中国诉美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于2002年3月提起,该案是中国加入WTO后主动起诉的第一起案件,除了中国之外,还有欧共体、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等7个WTO成员作为起诉方。最终中国等起诉方获得全面胜诉。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报告后,美国随即撤销了保障措施。  诉美国铜版纸反补贴和反倾销案  美国对中国输美铜版纸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涉嫌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则,为阻止美国滥用规则的蔓延,在美国政府对铜版纸反补贴和反倾销合并调查的终裁裁决作出之前,中国政府及时于2007年

2、9月将美对华铜版纸双反调查的初裁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也是中国首次在WTO单独起诉的案件。在美国调查机关进行的后续调查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认定美国内产业未遭受严重损害,随即撤销了其临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  诉美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  美国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ME)。在贸易救济上,过去美国的政策是对NME国家只适用美国的反倾销法(AD),不适用反补贴法(CVD)。但2007年之后,美国一方面仍视中国为NME国家,另一方面开始对中国的出口产品也适用美国的CVD法。所以,此后美国对不少中国输美

3、产品同时征收AD税和CVD税。继2008年9月铜版纸案之后,中国政府对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采取了WTO法律行动。起诉具体针对的是美国对中国输美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非公路用轮胎采取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本案由于事关中国政府管理经济的政策和手段,涉及重大贸易利益,因而备受瞩目。2010年10月22日,WTO的专家组裁决报告支持了中国的部分诉求,认定美国商务部在区域专向性的最终结论、关于美元贷款的国外基准选择和适用最佳可获得信息等方面违反WTO规则。但是,中国的关键诉点却被专家组驳回:一是专家组认为“凡受政府控制的实体

4、”均为“公共机构”,故认定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均为“公共机构(publicbody)”,进而认定“国有企业”提供原材料、“国有商业银行(SOCBs)”提供贷款构成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SCM)协定的“财政资助”;二是认定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地方政府的配套规划,总体上构成法律上的专向性;三是认定美国商务部在低价提供原材料项目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贷款项目上援用国外基准计算补贴利益的做法并不违反WTO规则;四是认定美国商务部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倾销幅度,

5、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做法虽然有可能造成双重救济,但是中国没有能够证明美国违反《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其他相关WTO协定的具体条款,因而驳回了中国政府关于“双重救济”的法律主张。面对这一裁决结果,中国果断提起上诉。  2011年3月11日,WTO上诉机构散发了最终裁决报告。上诉机构在“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两大核心诉点上推翻了专家组的认定,支持了中方的观点和主张。在“公共机构”问题上,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的“政府控制的任何实体”均构成“公共机构”的裁定存在法律错误,认为只有“拥有、行使政府权力或被授予政府权力”的实

6、体才构成“公共机构”。上诉机构认定,美国商务部将供应钢铁、橡胶和石油产品的中国企业,仅因其是政府所有,就定为“公共机构”,定为提供了“财政资助”,不符SCM协定。但对中国的一些“国有商业银行(SOCBs)”,上诉机构基于中国政府在该行业上的作用,认为其对被调查企业的贷款方面是属于“公共机构”。在“双重救济”问题上,上诉机构认定,美国商务部未经调查不考虑是否存在双重救济,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标准,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违反《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9.3款关于“征收适当金额”反补贴税的规定。  2011年3月25日,WTO争端解决

7、机构通过了修改后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关于“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的裁定在一定程度上会缓解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双反调查上的压力,但如何解决“国有商业银行”有可能被视为“公共机构”,其贷款被视为“财政资助”的问题,还需要中国政府采取切实的改革措施。  诉美国禽肉案  此案是另一中国单独起诉美国并最终获得胜诉的WTO案件。起诉的对象是美国《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的第727节,该节通过限制美国政府资金的使用方向,将中国禽肉制品对美出口拒之门外。2009年4月,中国政府提出与美国磋商。2010年10月25日,DSB通

8、过专家组报告,裁定美国《2009年综合拨款法》有关限制中国禽肉进口的条款违反了SPS协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关于卫生措施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以及风险评估应具备“充分科学证据”的规定。同时,专家组裁定,拨款法的第727节违反了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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