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问题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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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问题浅谈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规定了较为详细可行的具体操作程序,这些规定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仍有值得进一步研讨和改进之处。本文拟对相关法条予以解读和剖析,并联系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的建议。【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完善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证明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新《刑事诉讼法》总结了我国公安司法机关长期以来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经验,吸收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主要内容,共用五条八款比较完整地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问题,具体内容包括:(一)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启动程序5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上述规定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上的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模式、确立了区别和独立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对于增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意义重大。(二)确立了非法证据排

3、除中的证明责任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依法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实践中让侦查部门就取证过程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的做法,客观上也符合被告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证不能的现实,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施行至关重要。[1]一旦法院依职权启动或者认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证据的申请并进入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就意味着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转移到控方身上。

4、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证明责任的若干建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明责任作为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中一个重要部分,正是由于首次对证明责任问题进行规定,如何真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现其功能和价值,还有下列问题需要进一步研讨:(一)不同待证对象的证明责任承担方式5在《规定》第6条、第11条就“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这一类型的非法言词证据确立了“被告人建立争点、公诉人负责证明争点不存在”的证明责任承担方式;当证明对象是“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明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分担方式。然而《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做区别对待,而是

5、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笼统做出规定,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予以排除,一旦开始了法庭调查,证明责任随即转移到人民检察院,对证据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再次,如果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时,又该如何分担证明责任呢?法条未予以规定。(二)关于辩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使用、形式、内容与保障的规定比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有权申请”,这应该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律文书,然而对于该书面意见书和申请的形式、内容并没有规定。该法律文书是否应该有相应证据的支持才能提交呢?如果需要证据予以支持,那么范围和证据的标准则需要予以相

6、应规定。5怎样保障辩方对审前证据非法的调查手段,以保证申请权顺利的行使呢?辩护人要想通过阅卷、通过扩大阅卷权的范围,来发现侦查阶段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问题,不可能达到目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述,审前非法供述能够成立的关键证据,表现在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所留下的伤情,包括致命伤和非致命伤,这需要法医、医生等医学专家对被告人伤情的“即时”检查、固定和鉴定。[2]但是在立法上,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没有直接委托法医、医生等医学专家进行伤情检查或者鉴定的权限,只有有限的“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权”,[3]这种情况之下,辩方要获得能够证明刑讯证据存在的关键证据,实际上比较困难。(三)控方举

7、证的配套措施1、建立在押犯罪嫌疑人随时约见检察官制度。即在押犯罪嫌疑人一旦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时,就有权要求约见检察官制度。我国目前法律只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却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的具体规定,因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违法取证时,犯罪嫌疑人又无法及时收集有关证据的情况,自己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2、关于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问题。《刑事诉讼法》对控方的证明手段没有明确列举,但是确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一配套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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