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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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急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东府〔2009〕144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09年第33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50—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2、《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常〔2009〕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

3、镇改造的用地;—50—(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一)不符合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除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50—(六)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第二条改造原则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尊重历史、解放思想,节约集约、盘活资产,规划先行、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应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按“拆三留一”的要求,预留足够的公共用地和空间

5、。第三条改造规模为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维持土地市场供应的稳定性,确定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中期目标至2015年,全市完成“三旧”改造土地面积10至15万亩;远期目标至2020年,全市完成“三旧”改造土地面积30万亩。第四条机构设置市成立“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由市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法院、检察院、发改、经贸、监察、公安、财政、国土、建设、农业、外经贸、环保、规划、综合执法、法制、房管、消防、地税、工商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

6、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50—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的“三旧”改造工作和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定各镇街2010-2015年“三旧”改造规模和年度“三旧”改造规模;负责审批各镇街“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单元规划。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各镇街2010-2015年“三旧”改造规模和年度“三旧”改造规模;负责审批各镇街“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审查或审批具体项目的改造方案;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镇街和成员单位的工作。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人员由镇街结合实际

7、,从镇街各职能部门抽调,实行集中专职办公,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三旧”改造中涉及投资项目的立项、产业政策制定及行业发展规划编制;(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并落实“三旧”改造土地税费优惠政策,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工作;(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三旧”改造方案的编制,负责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等用地报批手续以及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手续,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四)市建设局负责“三旧”改造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项目建设监管;—50—(五)市城建规划局负责指导和审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三旧”改造单元规

8、划,提供项目的规划设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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