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监考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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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监考规则2005年9月14日修订第一条监考人员应按照监考的场次、时间和地点,于考试前15分钟或规定的时间领取试卷并到达考场。第二条监考人员应于开考前指导考生按秩序隔位就座,宣布考场规则。闭卷考试时,如发现考生携带有文具以外的物品,应指导考生集中存放到指定地点。第三条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并清点试卷,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有关学院或教务部联系;考前5分钟开始分发试卷。第四条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逐一核对学生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并检查其是否与考生本人及试卷上填写的姓名相符。第五条开考30分钟后,监考

2、人员应清点实际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收回缺考试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填写缺考考生的姓名、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第六条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迹象,应予以警示;对违纪舞弊的考生,应立即没收考卷,收集舞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舞弊试卷成绩栏中注明“舞弊”字样,同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详细记载其违纪舞弊情节。第七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核对试卷份数,如实填写至少有两名监考人员签名的《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连同试卷交课程所在学院,另一份连同学生违纪舞弊证据及其试卷交本学院教学秘书。第八条监考人

3、员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组织考试,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第九条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考场纪律负责。在监考过程中不断巡视考场,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使用通信工具、看书报、吸烟、闲聊等。第十条监考人员不得对考生就试题内容、题意作出解释或暗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包庇或协助学生违纪舞弊。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应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接受考场巡视员的检查和指导。对考场出现的异常情况,监考人员应及时向考场巡视员或教务部报告。第十二条监考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或因监考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本规

4、则由教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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