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法教学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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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商的外延按照现代商法学者的通说,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如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易、海商海事交易等。学说称为“第一种商”。2、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它实际上是某种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辅助商”,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等。学说又将其称为“第二种商”。3、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等。学者又称为第三种商。4、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

2、牵连关系的营业,如广告宣传、保险、旅游服务、饭店酒楼、信息咨询等。学者称为第四种商。二、境外法学界对商法概念的学理界定法国客观主义体系,商法是关于一定商行为的特别法。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德国体系,为主观主义体系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的特别私法。日本商法,折衷主义立法体系的代表;即商法是适用于商人和商行为的特别私法。三、商法概念小总结:1.大陆法系各国狭义商法内容不一致《法国商法典》,内容庞杂,单不包括公司法《德国商法典》包括公司法,不包括保险法海商法《日本商法典》不包括票据和破产法2.商法概念不确定性:1)名称多样性2)概念表述多样性3)概念界定非

3、法定性3.原则上说,各国对商法的定义,还是围绕商主体和商行为这两个概念的商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组织(企业)。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商行为:以营利性为主要目的的营业性行为(教材)商行为:是指商主体作出独立意思表示,为追求营利依法所实施的具有商业法律后果的营业行为。四、教材对商法概念的界定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用经营行为替换商行为2.未对经营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任何限制注意:该定义意味着在我国商行为与商主体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实质变化商法的类型一、

4、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典+商事专门法规+民法等其他法律中的商法规范(无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二、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商法典+与商事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国际商法+商事公法+商事惯例等狭义的商法: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国内商事私法)商法的特征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二、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三、商法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私法四、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五、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六、商法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

5、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说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2.划分法律部门主要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基本的)2)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结论(绝大多数学者):1.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往往认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商事单行法规,只是为补充民法的规定,或为变更民法的规定。2.民商分立的国家,也往往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二、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二)关系:1.联系:1)经济法和商法的调整对象在总体上都属于经济关系。有

6、些主体,如企业,可以是商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2)经济法有公法性质,调整手段借助公权力;商法主要是私法,但也有公法性质。2.区别:(1)产生原因不同。商法为了弥补民法一般性调整不足,要求简捷高效营利。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在于纠正市场存在缺陷:垄断,妨碍竞争、信息不完全等。(2)价值取向:商法注重个人利益经济法坚持社会整体效益优于个体效益(3)调整方式:商法尊重当事人意志,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强调干预规范,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4)调整对象不同。前者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横向的经济关系,后者是纵向的经济关系三、¨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对

7、商法独立性的影响1.¨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的含义: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主体的广泛化,民法不断将交易中的商事制度吸收过来,使民法商事化色彩不断加强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法的独立性不断削弱,向民法靠拢。2.¨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的实质:民商法这两大同属于私法的相近的法律部门互相影响,但未改变商法的独立性。商法的趋同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发展的基础上,逐渐相互吸引,相互渗透,从而趋于协调、接近甚至一致的现象。虽然各国商法还是通过或主要通过其立法机关制定,但在其具体规范内容上则表现出明显的相同或相似性。原因:

8、1.不同国家的商事经历的相似性;2.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商事惯例汇编与各种商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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