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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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目录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第二节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第三节合同的解除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即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生效后,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而客观上不复存在。1导致合同终止的事由通常出现在合同生效后与合同因绝对无效、被撤销而导致的消灭有所不同。2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与合同变更、合同转让有所不同。二、合同终止的效力(一)合同关系消灭1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消灭2从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例如,担保物权、违约金债权、保证债务等。(二)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争议解决

2、条款的效力这些条款属于独立的“缮后”条款,不受合同变动的影响。(三)当事人仍应遵守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例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第55条规定:“代理商不得擅自利用或向第三人披露属于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即使代理合同终止代理商仍负有该义务。”【范例】A出售给B特定的生产机器。A把生产所必需的秘密知识透露给B,而B答应只要它没有成为公开知识就不泄露。合同还包括一条将争议提交A所在国法院解决的条款。B开始操作该机器后,机器本身的严

3、重缺陷导致B的装配厂停产。即使是B宣告解除合同,他仍要承担不泄露秘密知识的义务,并且有关该合同及其实施的任何争议也要由A所在国的法院解决。第二节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一、抵销(一)概念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债务,在债务到期时,任何一方可以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债务抵销也就是债权抵销。用来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二)抵销的优点1避免履行,节省履行费用2对债权起到担保作用,防止债权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实现(三)抵销的条件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

4、权债权、债务必须是合法的,数额不存在争议2双方的债务为同一种类只有债务的种类相同时,双方的经济目的才一致,通过抵销才可满足双方的经济需要。※因此,抵销的债务通常为金钱之债和种类之债。3双方的债务的履行期已经届满只有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才有义务履行。若未到履行期即允许抵销,无异于强迫债务人提前履行。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法律禁止抵销的例如,约定应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合同性质禁止抵销例如,劳务债务(四)抵销的方法1主张抵销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这意味着抵销为单方行为,凭一方

5、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2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五)抵销的效力双方的债务于抵销数额内对等消灭。1双方债务数额相等的,全部消灭;2双方债务数额不等的,数额少的债务全部消灭,另一方债务未消灭部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负有履行义务。【范例】A以25000澳元的价格卖给B(建筑商)一小块土地。后来,B为A建设了一栋房屋。建筑费用是50000澳元。当A要求支付土地价款时,B可以用建筑费予以抵销。B向A支付25000澳元的债务完全清偿,但A对剩余的25000澳元仍应向B履行。二、提存(一)概念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

6、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债务人有权把应交付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机构,从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行为。申请提存的债务人称为提存人;同意提存的机构为提存机构,例如银行、公证机构等。提存是债权人违反协助义务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务人消灭债务的一种方法。(二)提存的要件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因为提存为保管合同。2.提存之债真实、合法通过提存消灭的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合法有效的。3.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1)债权人受领迟延债权人应当受领、能够受领,却无正当理由而未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

7、(3)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例如,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4.标的物适于提存,而且与提存之债的标的物相符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1)货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1)标的物不适于提存例

8、如,鲜货、危险品(2)提存费用过高例如,牲畜(三)提存的效力1.提存人与受领人之间的效力(1)债务人的义务从提存之日消灭;(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2.提存人与提存机构之间的效力提存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标的物。3.提存机构与受领人之间的效力(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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