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便车_兼谈保护患者权益立法问题

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便车_兼谈保护患者权益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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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期(总第#$期)#$%&’()*+,’-.(/0+*1*2(03(3%’-4’,0305+,650%*5%78+9?@;A(6(B?@;

2、保护;立法研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引言医患关系是否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讨论中,那种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其贴近群众的利益,与群医患关系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观点和做法,在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而获得了极大的社会认同,产生笔者看来,也有“搭便车”之嫌。#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恐怕是不二、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便多见的。因此,充分运用消费者保护法,以保护人民群车众的权益,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的需求和普遍的愿望。基对于法律上的“搭便车”现象,我们要具体分析,既于这种社会需求和愿望,于是就

3、出现了某些“搭便车”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有的便车可以搭,也应的法律现象,人们希望通过立法活动或是通过司法解该搭。有的便车却不好搭,不宜搭。将农民购买和使用释,将那些本不属于消费者保护领域的但与群众生产农业生产资料纳入消费者保护法,属于可以搭、应该搭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的情况。这对于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权益,具有积极的围,以期获得法律的有效保障。例如,农民购买化肥、农意义。将商品房交易纳入消费者保护法,问题就比较复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究其性质而言不属于生活消费,不杂。购买商品房究竟是一种消费行为还是一种经营(投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但立法机关将它资)行为,

4、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使得农民亦得以援用消费实务上都很难界定。鉴于商品房交易市场存在的坑害者保护法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是典型的“搭便车”现购房者权益的现象,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有象。近年来,有的地方将商品房买卖也纳入消费者保护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商品房价值大,如果开发商在销法的范围,希冀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购房者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欺诈现象,购房者援用我国《消费的利益,也时一种“搭便车”的法律现象。"当前,在关于者保护权益法》第!"条关于加倍索赔的规定,就可能产【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柳经纬(%’##—),男,福建寿宁

5、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A<"$$%年#月柳经纬:保护患者权益不宜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便车第!期(总第"#期)生不合理的现象,购房者将获得大大超过合同正常订廉”,而经营者则希望卖的商品和服务“物廉价美”。在立和履行情况下法律所保护的预期利益的高额赔偿。医患合同关系中,虽然在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上,患者当欺诈的法律救济能够给人们带来比合同正常订立时和医方也存在着利益的对立的一面。但是另一面,在面更大的期待利益时,这样的法律将可能刺激人们反社对疾病的问题上,患者和医方却有着利益共同体的关会的心态,基于追求利益的普遍心态,购房者无疑更希系,患者希望通过医生的诊疗获得健康,医

6、生也同样希望开发商有欺诈行为而不是希望开发商诚实经营。这望通过自己的努力给患者带来健康。正因为如此,医患样的“搭便车”法律上就有问题。合同关系不同于商品买卖那样的交易关系。不论是古保护患者的权益当然必要,而且也非常急迫。这不代传统的“主动——被动型”医患关系,还是现代社会仅是由于我国当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患者权益遭受所倡导的“指导——合作型”和“共同参与型”的医患关损害时也常常处于法律上无助的境地,而且是由于患系,都是强调疾病的治疗,而非交易。尤其是在现代社者权益保护最为直接的体现了对人的保护,反映了现会强调的“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更加强调患者与医代社会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但是,试图通过

7、“搭生共同商讨疾病的诊治,强调患者主动配合和参与医便车”的途径,将保护患者权益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生的诊疗。#由此可见,将医患合同关系等同于消费关范围,却是不合适的。系也是不合适的。(一)从法律关系的类型来看,医患关系具有不同(二)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患者不是消费者,医疗于消费关系的复杂性。机构也不是经营者。医患关系与消费关系均属于民事关系,理论上和在消费者保护法理论上,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一对实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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