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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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2011年4月第2期总第155期开放导报clIINA0P刚lNGJOI睡MLFebruary20llNO.2TbtalNo.155【城市化研究】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问题长子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10)【摘要】当前在大力推进农民市民化的背景下,农民的土地权益屡屡受到侵犯,且诱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应该看到。当前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未发生根本性变化,进城农民社会保障的获得并非必须以退出承包地、宅基地为前提。需要对要求农民放弃土地的有关政策做出修正,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允许进城农民享受集体财产权益,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解决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关键词】农民市民化城

2、市化宅基地承包地就业[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623(2011)02一0034一04[作者简介】长子中(1975一),山西忻州人,就职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编辑,研究方向:三农问题。一、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是城市化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如何改革创新、合理设计、依法保障进城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保障城市化健康发展的关键。1.不少地方政策规定“农转非”要无条件放弃承包地和宅基地。2002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指出,“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

3、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城落户农民是否必须要退出农村的宅基地,目前,国家法律对此并无详细的规定,不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也出台了不少有关规范宅基地的规章或条例,如北京市政府1989年《39号令》规定:“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以后另有住房的,其原有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政府批准,按照规34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发[2005]51号)指出,“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需退出宅基地”

4、。《周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周政[2003]34号)指出,“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损坏不能利用,应当退还宅基地”。《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第7号)指出,“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2.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得不到完善的保护。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是农民最重要、最值钱的财产,农民进城时,理论上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宅基地,但是我国立法采用房地一体的原则,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我国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也禁止单独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流转行为。国土资源部2004

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宅基地转让须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人必须为房屋所在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以基本法形式对宅基地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万方数据1生质,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并没有说明是否有收益权。由于担心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能会造成耕地流失或让城镇居民“钻空子”等不利后果,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而不能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单位”uj,同时也不能进行抵押㈤。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无疑限制了农民对

6、属于自己财产的有效处分,使农村房屋沉淀,成为不具有基本市场价值的死资产。物不能尽其用。3.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农民的承包地被国家征用,从土地收益分配看,国家支付给失地的集体和农民的补偿标准与土地转为城市用地后的可获价值相差过大,其中补偿资金又相当部分给了集体,实际的土地补偿农民很难全部拿到手上。并且,政府征用农民的土地,补偿的是30年的使用权,实际上却是得到了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工商企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经营效益则更大。这些原本属于农民的土地,却与土地的涨价收入和巨大的经营效益无缘。同时,征地补偿水平与土地的最终使用用途分离,难以体现对土地拥有者的公平对待。农民进城得不到

7、应有的资金支持。4.进城落户农民被剥夺了分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的权利。2004年,国务院28号文提出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置换”方案,地方政府新增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农村退出宅基地的面积,如果农村不能退出宅基地,城镇就不能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发展就会受到制约。一定程度上通过村庄整理、宅基地换房等将节省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建设和城市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整理节约出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生了巨额收益,被政府和开发商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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