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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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2)关于印发《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现将《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各乡镇、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本制度中不够完善的内容,相关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以补充和完善。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2011年3月5日-2-楚州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服务管理制度一、B超及B超操作人员的管理制度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计生、卫生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的B超及其操作人员必须登记备案,要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责任状。4.B超室设立醒目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5.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疗人员对被检查者必须登记在册。按《孕妇B型超声仪诊断登记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6.确因

3、需要进行胎儿性别医学鉴定的,须凭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B超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或由3名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签署的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方可施行性别鉴定。B超操作人员对孕妇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发现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7.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并按照检查的规范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无论做任何部位的超声检查都必须单独填写《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登记表》应用誊印纸张,一式二联方式制作,首页存根留存,第

4、二页每月报区人口计生委或所辖乡(镇)计生行政部门。-3-8.凡对妊娠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除孕妇、B超医生和陪同医务人员外,孕妇家人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B超室。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结果,不需要因病或因胎儿发育不良终止妊娠的,严禁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9.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并有3名主治医师以上会诊,确需终止妊娠的,方可施术,但需报人口计生部门备案。10.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经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

5、核同意,并上报主管部门领导批准,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二、区、乡、村三级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一)全程服务对象:孕妇,重点是持再生一孩生育证的孕妇。(二)全程服务责任人:区、乡(镇)、村(居委会)三级全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三)全程服务的目的:对孕妇怀孕、生育的全过程实行跟踪服务,尽力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减少和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谎报新生儿死亡、溺弃女婴等违法现象。(四)各级职责1.区人口计生委(1)将本级全体

6、工作人员联系乡(镇,以下简称联乡)情况在本机关予以公示;(2)每位联乡人员要随时掌握所联乡的孕妇全程服务及其他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至少每两个月到所联乡一次,深入了解情况,进行具体指导;(3)区人口计生委主任或主管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同志,每月召集一次全体联乡人员碰头会,听取联乡工作情况汇-4-报,相互交流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排下步工作;(4)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2.乡(镇)计生办(1)将全体工作人员联系村(居)委会(以下简称联村)情况在单位予以公示,明确联村责任;(2)在核发《

7、生育证》和《生育服务证》时,对于再生育夫妻,要将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有关事项告知其夫妻,尤其是发给《生育证》时,要询问环情和孕情,以便详实的记录有关信息;(3)每位联村人员要建立孕妇全程服务记录,直接掌握所联村的孕妇名单,每月记录一次每位孕妇的孕情以及对孕妇的全程服务情况;(4)每位联村人员每季度要与村(居)干部共同对所联村已婚育龄妇女组织一次孕情检查,对怀孕妇女每月走访服务一次。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了解孕妇的怀孕情况和思想动态;对孕妇家庭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尽力给予帮助;(5)

8、乡镇计生办每月召集全体联村人员开一次碰头会,听取每个人对所联村开展孕妇全程服务情况的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6)乡镇计生办应及时向区分包本乡(镇)人员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孕妇全程服务责任制执行情况。3.村(居)民委员会(1)落实村(居)干部和村计生协会会员孕情跟踪服务责任制,发现孕情信息的,要在5日内向村计生专干报告;(2)村(居)计生专干要在孕妇怀孕14周内填写《孕妇报告单》报乡镇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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