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验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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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工程验收、移交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为进一步规范井下各类工程的验收、移交,保证各类工程的施工质量,杜绝各类工程验收、移交过程中隐蔽工程发生,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井下工程管理包括各类单项工程、零星工程以及因调头、调面未完工的剩余工程验收、移交、结算等(不包括合同工程、采掘工作面月度划线工程),具体有:(一)采煤工作面的安装、拆除(二)各类系统工程的安装、拆除(三)巷道的维修工程(四)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的竣工验收(五)各类工程附属的设备、材料、工具、设施等的交接验收(六)其他零星工程第三十六条成立井下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经营矿长、各分管矿长成

2、员:各专业副总、生产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安监部、经营管理部、通防部、动力部、机运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组织。第三十七条井下工程验收、移交程序凡需验收、移交的井下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矿领导同意签字后报调度指挥中心,由调度指挥中心组织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安监部、通防部、机运部、移交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移交。(具体流程见附表二)第三十八条工程验收、移交的内容(具体见附表三)(一)地面各类资料部分:包括开工通知书、设计图纸、联系单、作业规程措

3、施、手图、隐蔽工程台账等,由生产技术部监督落实。(二)井下现场工程部分:包括工程质量、供风供水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材料等,由相关单位专业管理单位监督落实。(三)巷道竣工验收、移交的地面资料由生产技术部存档。第三十九条相关单位职责(一)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工程验收、移交报告,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监督工程验收、移交过程及手续办理,移交时剩余工程量评估,协调督促遗留问题的落实。(二)生产技术部:负责验收、移交巷道是否符合设计或生产技术业务联系单要求,对巷道进行技术质量验收及施工单位各类技术资料移交管理(剩余工程量的评估以及隐蔽工程台账)。

4、(三)经营管理部:负责支护材料的转帐,剩余工程量的评估折算。(四)安监部:负责移交、验收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设备设施的完好及巷道文明生产验收。(五)通防部:负责“一通三防”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是否按业务联系单要求验收钻场,其中包括钻场的位置、尺寸、层位等。(六)动力部:负责工程验收、移交时机电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的转帐、不使用设备回收时的监督管理,电缆吊挂及电缆钩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负责“四铁”、设备的移交、转帐,不使用设备回收时的监督管理,废旧工字钢、U型钢、轨道、铁道板、电缆钩、锚杆、锚索、托盘等物料的转运、移交。(七)机运部:负责轨道、道岔、道板的使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八)修护

5、队:负责巷道的正常维修与安全使用。(九)工程验收、移交单位:负责验收、移交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化;提交验收、移交申请报告;做好材料、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对验收、移交工程存在的问题按期进行整改落实。(十)接收单位:负责移交工程的剩余工程量、设备、设施、材料及各类技术安全资料进行检查、验收。第四十条工程验收、移交参加人员要求(一)参加工程验收、移交人员原则上必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如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需提前向调度请假,并指派具有资质的专人参加,凡不参加的视为同意验收、移交,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二)验收人员应按照设计或生产技术业务联系单要求,对照质量标准化严格验收、移交;当日参加验

6、收、移交单位需把本单位验收的有关内容、项目,仔细、认真把关,一旦确认签字后,再发现其他问题施工单位不再负责,同时追究验收人员责任。(三)所有参加工程验收、移交人员必须现场在工程验收、移交单上签字。如验收、移交工程存在问题,不符合验收、移交条件,参加工程验收、移交人员必须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以便进行二次验收、移交。第四十一条井下各类竣工工程,必须进行验收后方可结算。第四十二条对于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工程不予验收。第四十三条对于零星未完工程由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生产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经管部等现场评估进行折算单价,经验收、移交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方可移交施工。第四十四条工程验收、移交必须符合设

7、计或生产技术业务联系单要求,如因特殊情况而变更的,以生产技术部下达的生产技术业务联系单为依据。第四十五条因地质条件造成巷道压力大,变形严重的在不影响安全使用、无安全隐患前提下,经井下工程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验收、移交。第四十六条井下各类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移交(移交前须持有验收单),必须是一工程一验收一交接;原则上谁使用谁接收,竣工后无使用单位的巷道由矿接收使用。第四十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生产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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