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61491192
大小:2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21-02-06
《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基础会计学A卷答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西北工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3年4月大作业学习中心:命题教师曹建东课程:基础会计学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形式:大作业A卷√B卷□学号姓名考试日期年月日一、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2005年12月1日,甲企业“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25万元,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30分)12月份,甲企业发生如下相关业务:1.12月5日,向乙企业赊销商品—批,按商品价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的金额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是成批销售,甲企业给予乙企业10%的商业折扣。2
2、.12月9日,一客户破产,根据清算程序,有应收账款40万元不能收回,确认为坏账。3.12月11日,收到乙企业的销货款500万元,存入银行。4.12月21日,收到2004年已转销为坏账的应收账款10万元,存入银行。5.12月30日,向丙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甲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要求:1.编制甲企业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2.计算甲企业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并编制会计分录。(“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的
3、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参考答案:(1)①借:应收账款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1000*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900*17%) ②借:坏账准备40 贷:应收账款40③借:银行存款500 贷:应收账款500 ④借:应收账款10 贷:坏账准备10 借:银行存款10 贷:应收账款10 ⑤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
4、2)甲企业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500+1053-40-500+117)×5%-(25-40+10)=56.5+5=61.5(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61.5 贷:坏账准备61.5 【解析】第5个小题中并没有给出丙企业还款的日期,因此不需要做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期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500+1053-40-500+117=1130万元, 期末未计提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科目余额为25—40+10=—5万元,因此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00+1053-40-500+117)×5%-(25-40+10)=56.5+5
5、=61.5(万元)注:在计算要求二时,最好是画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两个丁字账,更为直观。“坏账准备”的期末数(应有数)=1130*5%=56.5,是指面向未来的1130万元欠款,应有的心理准备。二、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运输费不考虑增值税。(30分)2006年4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额20000元(共2000公斤,其中含3月末验收入库但因发票账单未到而以2000元暂估入账的A材料200公斤)。2.5日,收到3月末以暂估价入库A
6、材料的发票账单,货款1800元,增值税额306元,对方代垫运输费400元,全部款项已用转账支票付讫。3.8日,以汇兑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3000公斤,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36000元,增值税额6120元,运输费用1000元。材料尚未到达,款项已由银行存款支付。4.11日,收到8日采购的A材料,验收时发现只有2950公斤。经检查,短缺的50公斤确定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A材料验收入库。5.18日,持银行汇票80000元购入A材料5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49500元,增值税额为8415元,另支付运输费用2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剩余票款退回并存
7、入银行。6.21日,基本生产车间自制A材料50公斤验收入库,总成本为600元。7.30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4月份基本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领用A材料6000公斤,车间管理部门领用A材料1000公斤,企业管理部门领用A材料1000公斤。要求:1.计算甲企业4月份发出A材料的单位成本。2.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4月份与A材料有关的会计分录。(“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答案:(1)发出A材料的单位成本=(20000-2000+2200+37000+51500+600)/(2000+2950+5000+50)=
8、109300/10000=10.93(元/公斤) (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