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丽花园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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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协议(补充一)甲方:上海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上海九羚置业有限公司2003年8月18日,甲、乙双方就汇丽花园二期(以下简称“项目”)事宜签署了《合作协议》。一年来,双方均较好地履行了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义务。为更好的履行《合作协议》,经协商,双方补充约定如下:一、双方确认,因成本增加、规划调整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原《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销售收入在6.5亿元人民币之内全部归甲方所有并支配”,调整为“销售收入在7亿元人民币之内全部归甲方所有并支配”。同时,双方进一步确认,除不可抗力之外,无论市场是否变化,或者开

2、发成本是否增加,该7亿元不再做任何调整。双方同时确认,本补充协议第五条所涉及的车位补偿款不计入7亿元之内。二、双方同意,由乙方在2004年11月1日以前,制订一房一价表并报甲方审批,该一房一价表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执行。乙方有权以高于该一房一价表的价格组织销售,如果以低于该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进行销售的,应事前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给予购房者的任何折扣优惠,均需自行承担。三、双方确认,项目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102387.91平方米,如果实际面积与规划批准面积差额在正负3%之内的,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7亿元不做调整

3、,如果正负差额超过3%的,双方另行商议解决方案。四、双方确认,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不参与项目的物业管理,乙方可按照法定程序,参加物业管理的招投标。五、双方同意,车位部分的变现方式为:乙方按每个车位6.9万元的价格另行补偿给甲方,车位补偿款应在2005年10月31日前付清(6.9万元X项目总停车位),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应分配的销售代理费中扣减。在付清所有车位补偿款之后,项目停车位归乙方享有。六、应乙方要求,甲方在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十天内,向乙方再次提交与项目有关的,涉及开发主体、规划、建设、销售等的所有资料之复印件,

4、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立项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具体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园林环境方案、设备系统方案、建材设备、装修装饰标准、所有房屋平面图、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建筑面积实测报告、预售合同样本(含补充条款)等。上述资料尚未取得的,则在甲方取得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交付该资料的复印件。七、双方同意,在本项目符合销售条件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网上销售的相关手续。八、乙方制作需要甲方确认的与销售有关的文件的样本(包括销售的前期资

5、料和宣传资料),甲方应及时确认。在销售过程中,正式的销售文件与样本一致的,甲方应即时签署;如果正式的销售文件与样本不一致的,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超过三个工作日,而甲方未予回复的,则视为甲方不同意。四、双方确认,本项目的推广案名为中旅·河滨国际。五、双方确认,如果本项目预售许可证分期取得的,则销售目标按期同比调整,乙方并保证每一份预售许可证取得后12个月内,对应物业的销售率达到100%的承诺不做任何调整。双方同意,销售实际到帐资金的期限,应扣除银行超时审贷的时间(双方确认,银行的标准审贷时间为15日)。

6、六、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乙方无任何重大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不自行销售或委托第三人销售本项目。如违反本条,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并使得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预期收益。作为对应,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也应赔偿甲方的预期收益。七、特此补充。甲方:上海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乙方:上海九羚置业有限公司授权代表:200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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