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法律缺陷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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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法律缺陷探讨摘要: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教育发展的合作模式之一,它对于高职教育发展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好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可以帮助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实施。我国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只有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原则,才能确保构建有效的保障机制保障各大高职院校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推动高职教育的发展。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法律缺陷文章主要探究了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对于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性,提出有关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在法律方面存在的缺陷,以及现行法律在两者关系的界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并建立有效的

2、基本法律法规保障校企的利益。只有建立了切实可行的校企合作法律机制,才能有效地推动高职教育的发展。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目的和重要意义高职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我国今后人才培养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高职教育直接关系到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想法和做法,为以后培养各行各业的人才打下基础。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是发展高职教育的重要模式之一,而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可以进行实业和学业相结合的学习,利用工学结合的发展教育模式培养后一代,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开展高校与企业合作对于高校和企业来说都是互利共赢的选择,学校和企业合作可以帮助学校进行人才的社会化培养,对于人才

3、的养成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企业和学校合作可以帮助企业增强专业性,为企业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校企合作还能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为以后增加就业砝码。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在法律方面的缺陷(一)法律条文不明确4学海无涯翻阅有关高职院校校企合租的法律条文,在高职教育改革初期制定以后就没有进行过修订和增补,导致很多法律条文不明确,概念模糊,影响到双方合作的着重点和法律上应该履行的义务和权利。学校和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教育学生上的合作模式,而这些涉及到法律的合同,很大程度上没有法律依据的保障,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缺失,无法有效建立两者的责任关系情况。另一方面,有些规定

4、仅仅是原则上的义务规定,没有法律的保障,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进行落实,运用模糊的词藻如“鼓励”,“可以”等话语掩盖“应该”,没有确切的法律约束力,在贯彻落实方面存在问题,这将变得与道德约束无异。(二)地方规定有失偏颇在我国有些地区,为了支持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加强对学生的实际操作和专业技能提升的教育,出台了一些有关支持高校校企合作的法律条文。比如《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案例》等条文,这些条文是否具有推动力可以有效助力校企合作暂且有待观察中。比如宁波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中,为当地提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做了有关保障和完善了相关法律条文,然而它并未在条例中明确当双

5、方中有关一方发生违约时,应该如何判定违规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条例本身无法确定双方应尽的义务和权利,仅仅说明奖励政策却没有考虑到实际财政部门的支撑情况是否允许,双方的合作仍然存在一定法律缺陷的问题。地方规定有失偏颇,企业的最高目标不是慈善机构而是盈利,和学校建立合作关系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增强自身的信誉度和提高威望,为企业本身的内在软实力打下基础,而高校让学生进入企业工作,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获得锻炼,企业和高校两者必须进行自由协商,并自愿签订合作协议,而不能以非双方的自由意志来进行合作。三、学校和企业之间合作模式的问题(一)当事双方合作时法律关系的明确从有关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合同

6、上来说,学校和企业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法律,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校企合作的合同主要是指学校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将双方的意愿书面表达为文字,并落实在协议书上。而校企双方涉及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比如说受教育的学生,以及维护秩序的政府均不是合同的主体。这样,作为校企合作的最重要的推动者:政府4学海无涯就有可能完全不理会此合同存在的意义,而将校企双方的合作看成是学校的责任。学校和企业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签订的是合作伙伴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以协议

7、为基础,依据合同法的原理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而企业,作为民办企业,不具有为学校承担教育责任的义务,所以这也就是说,企业完全可以掌握主导权,在协议中增加有利于己方的合同要求,而这一系列的要求无非就是一些免责条款,这样的不平等合约会让校方无故承担较大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双方合作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二)从实际情况看校企双方合作现状高职院校选择和企业合作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专业技能,而民商法规制下的校企双方合作的法律关系,存在很多缺陷,导致在实际情况的合作中,出现了很多流于形式的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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