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十三十四条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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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之——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的效力张新荣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于此相对应的,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

2、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

3、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原文: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呈报,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

4、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诺定义的规定。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条件以

5、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然而,受要约人必须完全同意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如果对要约人提出的主要条件并没有表示接受,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要约,并形成了一个反要约或者新要约。  由于承诺一旦生效,将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承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

6、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因此,第三人进行承诺不是承诺,只能视作对要约人发出了要约。如果订约的建议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并且如果该订约建议可以构成要约,则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均可以做出承诺。不过实际上,最后能够做出承诺的,只能是特定的人。比如悬赏广告。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而到达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做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如果要约是以

7、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做出承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的方式做出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并到达要约人。合理的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应当包括,根据一般的交易惯例,受要约人在受到要约以后,需要考虑和做出决定的时间,以及发出承诺并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如果对失效的要约做出的承诺,视为向要约人做出的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3、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

8、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一致,具体表现在:承诺必须是无条件的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做出一项新的要约,或称为反要约。根据两大法系的传统理论,承诺必须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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