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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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成因  职工工资是社会对职工劳动价值的一种承认,也是用人单位对职工付出劳动所应给予的报酬,是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即职工及其家属的养命钱。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理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全国各地拖欠职工工资的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问题。拖欠工资,按劳动行政部门现行有关法律规章的解释,主要是指无故拖欠工资。所谓“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2、。毋庸讳言,近几年无故拖欠工资的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这种现象既存在于改革开放较早的沿海地区、发达城市,也存在于广大内陆地区,既存在于非国有的企业用人单位,也存在于国有企业。从行业划分来看,纺织制衣、制鞋、玩具生产、饮食服务业、建筑业、小五金企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民工集中企业是无故拖欠工资突出的重点行业。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具体原因虽各不相同,但也有共同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5第一,立法方面的原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够配套和完善,缺乏法律保驾护航是拖欠工资问题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1.现行法律规定对允许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件、程序规定得过于宽松

3、,容易助长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时,只要“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即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在目前的企业领导体制中,工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未完全理顺,导致一些用人单位的工会成为行政的附庸,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比如在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上,往往对用人单位行政让步,很难反映广大劳动者真实意见;2.相关法律、规章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职权规定得过于灵活,不利于严格执法,不能有效制裁、扼制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出现“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的”情形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而这一“并可以”而不是“必须”的弹性规定,不仅影响劳动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而且也不利于扼制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现象的蔓延;3.现行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者的处罚,充其量仅是经济处罚,而没有规定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不足以制止不法经营者向劳动者的血汗钱伸手;4.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行之有效的规定,不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从而也不利于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及时举证,并容易助长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5.相关立法不完善、不配套,

5、使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制约,以督促企业及时纠正拖欠职工工资问题。5第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方面的原因。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察不严,有隙可乘,是部分用人单位屡次无故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重要原因。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熟视无睹,不能及时责令其改正和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使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不断蔓延;二是劳动行政执法中对国家有关规定打折扣。《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察处理权,其中规定,在出现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但在具体落实上,劳动行政部门一方面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另一方面即便是接到举报或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在对用人单位处理时往往比较宽容,仅限于“追回补发”的方式,而不是在追回补发的同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从而助长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第三,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其中国有企业拖欠工资占相当大的比重。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主要表现在:企业产品滞销;盲目赊销,货款不能及时回笼,影响资金周转;资金管理混乱,乱占滥用资金,包括挤占、

7、挪用工资基金;不能合理地确定工资水平,导致工资成本较大,亏损增加,形成拖欠;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导致好企业出现亏损,困难企业出现严重亏损,以致倒闭,严重拖欠职工工资;企业内部缺乏工资分配的民主监督制度,工会、职工代表对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工资调整及发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第四,企业主管部门方面的原因。在任用企业法人代表时主管部门不够慎重,企业法人代表更迭频繁,造成领导行为的短期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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