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底价仲裁制度运作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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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底价仲裁制度运作及启示摘要:底价仲裁制度是美国职棒大联盟中一种独特的薪资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它伴随自由球员制度的形成而形成。底价仲裁制度限制了仲裁人的自由裁决,在提起仲裁的条件及听证、仲裁的标准等方面存在特有的规则。这一制度经过30年的发展对大联盟运动员薪资和劳资关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缓和了劳资矛盾,提高了球员的薪资水平,其本质在于“与其说是解决纠纷,不如说是推动谈判”。底价仲裁制度存在移植于我国的职业联赛的可能,有助于解决当前职业体育领域的薪资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关键词:体育法学;底价仲裁;薪资纠纷;博

2、弈纠纷;职业棒球大联盟;集体谈判协议中图分类号:G8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9-0032-08底价仲裁(FinalOfferArbitration,FOA或Last-bestOffer24Arbitration),指双方当事人向仲裁人或仲裁庭提交一个最终的出价,仲裁人或仲裁庭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两个出价中选取与之想法最接近的一个出价作为最终裁决的仲裁方式。1950年代,合作博弈发展到鼎盛期,包括纳什和夏普里分别在1950年和1953年提出“讨价还价”模型,其后,史蒂

3、文斯于1966年提出底价仲裁,并将其用于“讨价还价”模型。博弈论及“讨价还价”模型的研究为底价仲裁的应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来,底价仲裁成为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中(以下简称大联盟,MajorLeagueBaseball,MLB)解决薪资纠纷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大联盟中,薪资仲裁和底价仲裁这两个概念基本上可以互换使用,但不完全相同,薪资仲裁从仲裁的内容上予以界定,而底价仲裁则从仲裁形式上予以界定,底价仲裁作为一种形式也可以适用在薪资仲裁以外的其它仲裁中。近年来,底价仲裁形式在工伤赔偿纠纷、建筑

4、合同赔偿审判和公共部门的集体性交易等场合也得到了应用。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出价”既指具体金额也指具体方案,但从目前的实践看,底价仲裁基本上都是涉及具体金额或利益数量的仲裁。关于底价仲裁,国内并无专门研究,仅在介绍仲裁类型或决策理论时偶有涉及,其名称国内亦存在不同的译法,黄世席14h将其译为“最终要价仲裁”。经济管理类学者译为“最后要约仲裁”或“最后报价仲裁”。台湾学者张宪政则译为“比价式仲裁”,以便与“竞价式仲裁”相区别。译为“最后出价仲裁”、“最终要价仲裁”、“最后要约仲裁”或“比价仲裁”,均是直译。以上

5、译法均容易引起误解,误认为期间可以多次出价,实际上FinalOfferArbitration仅能一次出价,而意译为“底价仲裁”既不产生岐义,也解释了该出价是从当事人风险厌恶角度而言的底线价格。241 底价仲裁制度的形成 1.1 争取成为自由球员是底价仲裁产生的原始动力自由球员,指没有合约在身的球员,他们可以和任何一支给他们提供有效合约的球队签约。②成为自由球员意味着球员不受合约束缚,薪资由球员市场自由定价。预约条款(ReserveClause,也有译作保留条款)则是自由球员制度的最大障碍。自从1880年开始

6、,职棒球员的合同中就存在预约条款,其规定:球队有权续聘、交易或出售旗下球员,球员不得有异议,否则视同违法。该条款看起来就像卖身契,俱乐部享有实质上单方面的决定权,决定下一个赛季是否与球员签约。预约条款成为自由球员制度的最大障碍,也是俱乐部继续压低球员工资的最有力武器。1922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宣告职业棒球不受限于反托拉斯法的规定,更进一步强化了大联盟的权利。该条款赋予球队优先续约的权利,是劳资双方议价时俱乐部的最大护身符,使得每个球员都受到球队约束不能自由地与其它球队就工作问题进行谈判。1.2 大

7、联盟球员工会(MLBPA)的成立早期的球员工会是零散并服务于各自的俱乐部或各自的联盟。1965年,大联盟球员工会(MajorLeagueBaseballPlayers24Association,MLBPA)统一成一个整体,以谋求自身的利益。从此,MLBPA积极参与涉及球员利益的重大决策,在某种程度上“球员工会约束了俱乐部老板关于贸易限制的权利,尤其是在球员流动方面”。球员工会是建立底价仲裁和自由球员制度最主要的推动力量,工会找到了曾领导全美钢铁工人联合会的经济学家米勒来领导,而米勒在球员提起诉讼、同大联盟谈

8、判制定集体谈判协议、建立底价仲裁制度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3 仲裁引入大联盟薪资纠纷由于仲裁具有快捷、灵活、保密、经济等特点,在20世纪60年代,仲裁逐渐进入了职业体育领域并被选为劳资争议解决的方法。1970年的第2次集体谈判协议中,资方同意为球员设立申诉仲裁渠道,它为自由球员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基础。但是,当时劳资纠纷的仲裁员是大联盟理事长,理事长是由俱乐部所聘,受制于俱乐部,一般情况下其观点倾向资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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