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转口贸易概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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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口贸易概述2008年11月主要内容一、转口贸易的定义与特点二、转口贸易的货物流监管三、转口贸易的资金流监管四、转口贸易的银行结算方式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的买卖,不是由生产国与消费国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在生产国为间接出口、消费国为间接进口,都是间接贸易,在转手国为转口贸易。——《世界经济百科全书》转口贸易特点转口贸易是流通领域的贸易经营活动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转口贸易的中转商必须要在中转国的某一特殊区域内从事转口贸易业务,比如自由贸易港、

2、自由贸易区或保税仓库为什么转口一是破解贸易壁垒的需要二是降低交易成本,获得超额利润的需要三是规避交易风险、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四是规避进口许可证政策限制转口贸易货物流监管转口贸易货物的定义:经海关批准,未办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转口贸易货物在保税区的流程图转口贸易货物向主管海关预申报保税仓国内市场境外申领进口许可证出口报关缴纳进口关税进口报关单一份货主存留一份仓库保留一份主管海关出口报关单一份海关留存两份交出境地海关进境地海关放行银行开证及付汇环节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银行需审核进出口合同、发票、转入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或保函及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3、先收后支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付汇,银行需审核进出口合同、发票、入账凭证或水单及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进出口核销管理原则:收汇金额须大于付汇金额方式:企业在银行办理转口贸易付汇后,凭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以及银行出具结汇水单或入帐通知书到外汇局办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采取注销的方式,即企业在进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时,以结汇水单或入帐通知书在出口核销处进行注销。转口贸易结算方式转让信用证用货方通过银行开立一个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L/C)给中间商,准许中间商通过转让银行把信用证项下发运货物、交单收款的权利转让给供货商。中间商是第一受益人、供

4、货商是第二受益人,两人是同一个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转让信用证流程中间商(第一受益人)用货方(开证申请人)转让行供货商(第二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立可转让信用证通知信用证申请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转运货物交单替换单据寄单索汇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指定转让行对转让行以外银行以第二受益人名义的交单进行核实可转让信用证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行1.转让行资格的确认2.转让行对转让证条款变动的掌握3.转让行在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不符点单据的处理4.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问题转让行定义转让行系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指定银行,或当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一银行兑用时,指开证行特别如此授权并实

5、际办理转让的银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行。案例1B银行通知一可转让信用证给某客户,信用证系A银行香港分行开立并指定由A银行上海分行议付,信用证中没有关于转让行的规定,客户向B银行提出转让申请,那么B银行是否可以接受客户的转让申请转让该证呢?显然,信用证指定A银行上海分行议付,根据UCP600的上述条款,具备转让行资格的只有A银行上海分行。因此,B银行显然不能接受客户的转让申请,但客户提出因限制议付行在上海,且公司从来没有与该行有业务往来,难以找A银行上海分行办理转让。那么,B银行应如何解决客户的难题?对此,B银行可以发电文给A银行香港分行,要求该行特别授权B银行为转让行,这样接到

6、A银行香港分行的授权电文后,B银行就可以接受客户申请办理信用证转让。ICC专家组意见UCP的规定是在没有显著改变实务操作的基础上对转让证实施一种合理的控制,要求只有一个银行被指定为转让行(甚至是在自由议付的信用证项下)系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指对转让证业务).然而.只要开证行愿意的话,UCP并没有禁止开证行指定一家以上的转让行……案例2德国某银行开立一转让信用证,转让行为上海某银行,第二受益人为深圳某公司。原证单据条款里要求信用证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函。第一受益人称自己会从申请人处得到该单据,故要求转让行转证时不向第二受益人要求该单据,转让行照此办理了转让,并加入了‘收到开证行款项

7、后付款’的条件。案例2后第一受益人因与开证申请人产生纠纷,最终未能获得该单据。第二受益人交单符合已转让证的要求,但第一受益人未能提交申请人的证明。转让行将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因缺少该单据拒付,致使第二受益人180万美元未能收汇。第二受益人起诉转让行,要求其承担该拒付款项及利息。转让行败诉,法院判决其赔偿第二受益人上述损失及利息。判决理由UCP条款允许改变的内容不包括删除该证明函。转让行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义务,致使第二受益人失去提交原证规定单据的可能性。转让行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国际惯例,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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