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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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档仅供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原告(被上诉人)诉称:被告于2004年4月8日向原告购买了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21号迷你居小区综合楼第六层整层写字楼,总面积为584.21itf,单价为3750元/m"共应付原告购房人民币2190788元。被告支付首付款人民币880788元以及通过银行按揭付款人民币1000000元,后来依照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了110000元。如此,被告共仅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1990788元,尚欠原告人民币200000元至今未付。依照双方于2004年10月11日签订的补

2、充协议,该200000元房款应于2005年3月5日前付清。但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其已构成了违约。按照上述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00000元,(每日按欠款的总额的1%计算,自2005年3月6日起暂计至2006年1月5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上诉人)辩称:原告有意向法庭隐瞒证据,掩盖其重大违约事实。原告违约行为之一,2004年4月8日,我向原告购买了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21号迷你居小区综合楼601,602,603,604

3、,605,606,607号写字楼。原告承诺替我办理共计壹佰壹拾万的银行按揭贷款。但经多家银行审核后,最后只有光大银行提供了壹佰万的银行按揭贷款。原告的行为给我造成了50000元的经济损失。原告违约行为之二,2004年3月30日起,我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购房款。2004年4月8日,我和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给我。但直到2004年8月16日,原告才将房屋交付。我和原告签定合同后,又和第三方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为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我不得不支付租

4、赁人高额的违约金。原告违约行为之三,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原告承诺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50天内给我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原告违约行为之四,我和原告在买卖合同另外有两份补充协议。原告在起诉状上只提到了补充协议(二),却有意对双方在2004年3月25日签订第一份补充协议避而不谈。缘故就在于双方第一份补充协议的中心内容是原告交付房屋后即在该综合楼后专门划分四个小车停车位给我无偿使用。房屋交付之日,原告没有交付车位。2004年10月10日,原告交给我一份格式合同,上面规定了余下的三十一万元的付款方式。但未

5、提划给我车库。2004年12月31日前,我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十一万人民币,此间通过我多次督促原告仍然不肯交付车位。到2005年3月5日,距离约定交付车位时刻差不多有7个月。我决定临时中止履行。从2005年3月5日后,我又和原告协商,只要按合同给我停车位,我立即支付余下价款。截止到答辩当日,我仍然没与得到属于我自己的车位。综上所述,原告属于先期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旅

6、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我在原告违约之后仍然履行合同,我尽力使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因此中止履行合同,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正当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相反,原告多次违约给我造成的重大损失,我保留起诉权利。(三)事实和证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了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21号迷你居小区综合楼第六层写字楼,总价款为人民币2190788元。另查明,2004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乙方

7、(被告)自愿购买(原告)甲方位于南宁市动葛路121好迷你居小区综合楼六层写字楼,甲方同意在此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赠送给乙方一年物业治理费。二、甲方同意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就迷你居小区内综合楼后面专门划分肆个小车临时停车位给乙方专用"。再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0月11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因'光大银行朝阳分行'只同意乙方贷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正(¥1000000.00元),余下房款人民币叁拾壹万正(310000.00元)经甲乙双方协商进行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方式如下:一、甲方同意乙方在其中Word

8、文档仅供参考房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正(¥110000.00元)在2004年12月31日前付清,具体付款方式补充协议(一);二、余下房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于2005年3月5日前付完;三、如乙方违约,乙方必须按未付房款每日百分之一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本案受理之日,被告尚欠购房款人民币200000元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对该事实也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商品房买卖合同》2、补充协议3、补充协议(二)(四)判案理由广西壮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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