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航天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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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航天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航天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上海航天科技创新基金或SAST基金)项目管理,激励原始创新,加强基础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探索支撑航天技术发展的新概念、新思路、新方法,发现和培养创新性人才,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根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直属企事业单位、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应用单位)和承担研制任务的高校(以下简称承研高校)开展SAST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SAST基金,是

2、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基础研究工作、增强技术储备、推动武器装备建设和航天技术进步的要求,面向具有学科优势的高等院校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第四条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是指创新性较强,研究难度较大,对提升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原始创新能力有较大推动作用,并有较好的成果转化和应用前景的项目,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人民币。18一般项目是指有一定的探索性和创新性,对探索航天技术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的项目,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第一条项目的管理原则为“指南引导,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二条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研究发展部是SAST基金的归

3、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开题评审;(三)负责项目年度研究计划制定,组织开展节点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管理;(四)负责对SAST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评估。第三条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财务部负责SAST基金的经费筹措与拨付。第四条应用单位负责本单位SAST基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本单位编写项目指南建议;(二)配合承研高校完成项目开题工作;(三)根据年度研究计划,完成与承研高校的项目合同签订;(四)负责本单位项目配套经费的筹措,按合同要求拨付项目研究经费;(五)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节点检查和验收工作;18(

4、六)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及研究成果转化工作。第一条承研高校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合同的实施;(二)负责提供项目研究所需的保障条件;(三)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四)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五)协助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开展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第三章项目指南制定与发布第二条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根据需求组织制定项目指南。一般每年制定一次,面向承研高校发布。第三条指南编制的程序:(一)每年1月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面向承研高校和应用单位征集项目指南建议。承研高校和应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议,并填报《上海航天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指南建议表》(见附件1)。(二)上海

5、航天技术研究院在征集项目指南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组织编制年度项目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并报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向承研高校发布。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18承研高校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编写《上海航天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统一报送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第一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教师;(二)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背景和科研经历。第二条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每年5月组织完成项目遴选和开题评审,6月下达项目研究计划。第五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第三条由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委托应用单位与承研高校根据研究

6、计划于7月签订《上海航天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书》(见附件3)。合同书与项目申请书一同作为项目组织实施、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第四条合同签订后,应用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本单位科研计划,并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研究任务顺利完成。第五条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组织对项目的研究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人员、研保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承研高校应及时报送《上海航天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4),经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审批后实施。第七条18对因承研高校研究队伍和保障条件落实不力,或疏于管理等主观原因导致进展缓慢或无法完成的项目,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

7、有权终止项目研究,终止项目的后续款项将不再拨付。第一条项目研究经费由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和应用单位各承担50%。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承担的部分由院财务部按照项目研究计划拨付到应用单位,再由应用单位连同本单位应支付部分按合同规定拨付到承研高校。第二条项目承研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第三条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应用单位和承研高校共有,应用单位和承研高校应在项目研究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成果申报、学术交流或进行科技资料上报时,必须注明“上海航天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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