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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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权力清单(共43项)序号事项名称类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注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行政许可县发展和改革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

2、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2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21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许可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

3、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发展和改革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

4、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5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

5、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1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7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6、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8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共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汁,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第八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

7、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19违规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发展和改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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