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制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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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国资发〔2012〕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机构: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评审管理,明确评审职责,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2、核准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13-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评审管理,明确评审职责,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

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应当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的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评审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评审专家对核准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价的过程。评审专家是指由市国资委从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中介机构中选聘的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业人士。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制度;(二)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评审工作;(三)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

4、动态管理,完善评审专家管理制度;(四)逐步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五)应当由市国资委履行的其他职责。-13-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本单位上报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初审工作,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建立审核项目档案;(二)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检查评估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国资委汇报;(三)负责对所选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四)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评估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制定合理可

5、行的评估项目实施方案;(二)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如实撰写《关于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三)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涉及经济行为的各项资料;(四)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被评估单位应作出说明并逐级上报;(五)应当由评估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受托中介机构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服务,并对其发表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二)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保存工作底稿;(三)对提供服务过程中

6、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第八条受托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工作要求,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二)在市国资委组织下,对评估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独立发表评审意见。-13-第三章评审工作程序第九条按照《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规定应当进行核准的评估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逐级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经济行为方案及批准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三)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

7、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四)中介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中介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中介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等情况;(五)经济行为总体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六)其他事项。第十条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逐级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必要时,市国资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将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申请核准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一)取得有关

8、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正式批准文件;(二)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三)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并依法办理相关企业产权变动事宜;(四)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中介机构修改完善。第十二条-13-委托方收到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书后逐级上报所出资企业初审。所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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