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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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公司法一、出资【案例介绍】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案例分析】(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其中货币出资至少要达到30%以上。(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案例介绍】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

2、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

3、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案例分析】(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

4、,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②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④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⑤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三、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限制【案例介绍】上海某针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阶段,准备聘请总经

5、理人选。其中自荐或推荐的有以下六人。赵某,原上海某针织厂厂长(该针织公司前身)。2年前因一项重大投资出现失误导致针织厂破产,引咎辞职。现在想卷土重来。钱某,原上海某针织厂技术骨干,在一次实验中,因失火导致数百万财产被毁,被判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1年。孙某,管理学博士,上海市某区总工会副主席。具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李某,原上海某针织厂老职工,在原厂工作近50年,现年70岁。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良好的人际关系及很高的威望。被职工一致推荐。周某,应届经济学硕士。年轻有为,品学兼优。但经查,尚有2万元助学贷款未还清。吴某,上海某区工商局副局长。想弃政从商:不当局长当经理。问:上述六人

6、中哪些可以受聘为公司总经理?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1.【案例介绍】姚某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月,另一公司的经理李某找姚某借一笔资金。正好公司刚收回一笔50万元的货款,姚某即转给了李某,李某拿出5万元给姚某,姚某未敢收,遂存入公司的小金库中,该小金库是姚某伙同部分董事及监事赵某私自开立的,用于他们的各项业余开支。同年2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妹夫的公司做成一笔钢材生意,获利10万元,姚某存入其私人帐户。同月,姚某利用手中的职权与赵某签定了一项合同,规定公司支付赵某2万元的中介费,作为赵某为公司联系的一笔钢材生意的报酬。而实际上公司购人该批钢材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致使

7、公司受损20万元。赵某与姚某各得一笔回扣。此事并未经过董事会的讨论.2006年3月,股东会觉察的姚某与赵某的渎职行为,责令停职反省,同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待查清事实后,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进行处理。问题:(1)本案姚某做了哪些违法活动?【案例分析】(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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