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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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出口退免税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目录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第一节出口退(免)税基本概念一、享受出口退(免)税企业类型二、允许出口退(免)税货物范围和税种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及退税率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第二节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资格认定二、变更认定三、注销资格第三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规定一、出口货物销售实现的时间二、出口退免税的申报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四、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五、生产企业相关证明的开具第四节

2、外贸企业退税相关规定一、出口退税的申报二、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三、外贸企业相关证明的开具(常见)第五节几种特殊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规定二、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的退(免)税规定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三、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四、保税区货物退(免)税规定五、出口加工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六、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七、样品、展品的退税规定第六节出口退税清算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二、清算范围三、清算方式四、清算内容五

3、、清算表格的填报六、清算结果处理第二章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一、出口退税子系统简介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流程图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第一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第一节出口退(免)税基本概念一、享受出口退(免)税企业类

4、型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5.特定退免税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等。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资格,经退税机关认定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二、允许出口退(免)税货物范围和税种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对出口的凡

5、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货物范围,均应退还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免征应征增值税、消费税。享受退免税一般货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的货物;(4)必须是出口收汇已核销的货物。2.特定退免税货物范围(常见):有一些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的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

6、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物。(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7)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8)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的货

7、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9)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的货物。(10)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注:(1)2004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2)2004年6月1日起,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对退税试点的企业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安徽——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对非退税试点的企业,其退税范围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

8、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3.出口免税货物(常见):部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予退税政策的管理办法。如:(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税收宣传材料之十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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