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博爱学校高中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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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博爱学校高中部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清远市博爱学校高中部第三条学校地址:清远市新城东十九号区第四条学校性质:本校为民办学校,是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公益性教育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向社会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第六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41000㎡,土地取得方式为政府划拨,学校投资金额600万元,拟招生人数600人(12个教学班)。第七条学校举办者:广东三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公司

2、住所:清远市新城东十九区博爱园C602,法定代表人:何小平,出资数额:1000万元,出资方式:现金。第八条本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清远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办学范围-11-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范围如下:(一)招生区域:清远市(二)学校类型:学历教育(三)办学内容:全日制普通高中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本校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学校董事会由5人组成,董事会每届三年。学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董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担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2人。第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3、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名单经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解聘校长;(二)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三)审批本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经费筹措及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办学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11-第十三条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半年一次,在每学期结束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会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二)遇重大突发

4、事件。董事会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

5、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方可有效。第十八条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11-(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办学结余分配方案。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保管。第二十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第二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

6、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四)聘任和解聘按规定不属于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二条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定或超越授权范围。-11-第二十三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一名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四章学校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成员担任,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7、一)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二)代表学校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第五章学校资产管理、使用第二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八条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11-第二十九条本校的积累应当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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