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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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分为财政资助类和自筹经费类。财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

2、可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或事前事后相结合等投入方式,自筹经费类科技计划项目可适当调整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和操作方式。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市级科技计划设立相应类别,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结题与终止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10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3、 第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面向社会的项目管理业务统一通过市科技局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及落户汕头市的高等院校,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另有规定除外);  (二)符合申报指南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4、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没有影响承担项目的不良信誉度。  第八条 承担3项以上(含3项)在研项目或有1项以上(含1项)逾期未结题验收项目的企业法人,以及承担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第九条 项目应当10按照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和时限进行申报。市直单位和国家、省驻汕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各区县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通过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推荐。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一)《汕头

5、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汕头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四)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送交市科技局受理窗口。对于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送交市科技局受理窗口。网上申报材料应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网络维护期间,直接接受纸质材料申报。第十二

6、条市科技局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资格或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部门审核、拟立项公示、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10专家对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实行网络化评审的项目,相关专家在网络上直接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分为投票制评审和评分制评审。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或评分制评审得分排名在同一评审组(或同一专题)一定比例之后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评审

7、阶段或进行立项。第十五条 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省或市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遴选。网上评审项目遴选评审专家由系统随机抽取。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对申报项目的审核情况,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应当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依据项目申报书,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或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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