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海事局排筏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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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海事局排筏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桂林排筏船员法律意识,规范排筏船员违法记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桂林辖区排筏船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行为按照本细则实施违法记分。内河船舶船员在排筏任职期间,其违法行为记分标准按照《排筏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附件1)实施,违法分数记载、培训和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实施。排筏船员,是指持有排筏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排筏船员适任证

2、书,是指桂林海事局签发的“排筏操作员证书”、“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适任证书C证”、“内河排筏船员适任证书”。第三条桂林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各业务部门、海(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违法记分工作。第二章周期和分值第四条排筏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为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第五条根据排筏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予以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四种。排筏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见《排筏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第三章实施第六条各业务部门、海(办)事处发现排筏船员存在依法应当实施违法记分行为的,应

3、对其实施违法记分。第七条对涉及违法记分的排筏船员,按以下规定实施违法记分:依照规定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实施违法记分,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将本次记分的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依照规定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应当实施违法记分的,应按照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采集相关证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违法记分情形的,执法人员应向其说明记分分值及记分理由,认真听取陈述、申辩。决定对其实施违法记分的,制作《船员违法记分通知书》(附件2),交当事排筏船员。第八条排筏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计算,累计记分分值。对存在

4、共同违法行为的排筏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违法记分。对排筏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违法记分。第九条各业务部门、海(办)事处对排筏船员实施违法记分时,应首先通过桂林海事局内网FTP/船舶监督处/船员违法记分/《排筏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附件4),核查排筏船员历史记分情况。排筏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违法记分的业务部门、海(办)应当扣留其排筏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同时制作《参加培训通知书》(附件3),交排筏船员本人。第十条各业务部门、海(办)事处在实施记分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更新桂林海事局内网FTP/船舶

5、监督处/船员违法记分/《排筏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确保记分登记表数据及时更新。第十一条排筏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每年1月1日,船舶监督处应清空《排筏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以利本年度记分周期工作管理。第四章培训和考试第十二条排筏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应向桂林海事局提出申请。第十三条对提交法规培训申请的排筏船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船舶监督处组织培训和考试工作。第十四条排筏船员法规培训和考试按照《排筏船员违法记分培训大纲》(附件5)要求实施。第十五条船舶监督处应加强法规培训管理,严肃培训纪律,做好培训

6、考勤记录,出勤率低于90%的,取消考试资格。第十六条排筏船员法规培训考试采取纸质考试形式,考试满分为100分,考取60分及以上分数为合格。第十七条考试结束后,船舶监督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船舶监督处应要求当事排筏船员重新参加法规培训及考试。重新参加考试和培训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考试合格的,由政务中心发放成绩通知单。第十八条通过违法记分法规培训和考试的排筏船员凭成绩通知单,到扣留证书的业务部门、海(办)事处领取被扣留的证书。第十九条被扣留排筏船员适任证书的排筏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船舶监督处在1个工作日内清空其在《排筏船员违

7、法记分登记表》中的违法记分情况,记分分值重新起算。第二十条被扣留排筏船员适任证书的排筏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排筏上继续服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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