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厂区交通管理规定

第九章 厂区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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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厂区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厂区交通、信号、标志规定1、厂区交通路、厂门、湾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以及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场所等,企业应按《城市、公路交通规则》规定的信号标志,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2、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3、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4、厂区交通道路、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第二条厂区交通线路规定1、厂区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有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应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及时清除。2、严禁在厂

2、区要道和消防要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批准方可占用。3、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一至二米,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高度不得低于五米。4、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道路行驶。第三条车辆管理规定1、机动车辆车况要良好,按交警、交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2、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壮举车、柴油机车等)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等)车况要良好。应检审发牌照,经检审合格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3、企业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

3、和大修,实行三级保养制,严格掌握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使用。4、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要按安全检查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车辆驾驶规定1、机动轩驾驶员必须受专门训练,经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2、企业厂管小型和特种驾驶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对驾驶员应按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规定,每年组织培训考核一次,无证不得驾驶。3、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在行车前、行车中及收车后,都要对车辆各部机件和装卸货物进行检查。行车前要鸣笛示间,行车中精

4、力要集中,通过路口、弯道处要减速鸣笛显示信号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厂区小型车辆、特种车辆及所有无交通牌照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4、厂区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公里/小时,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第五条车辆装卸规定1、机动车辆装卸货物要符合以下规定:(1)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二十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长度前后合计不准超过车身二米,超出车身部分不准角触地。(2)机动车载货行驶时,后车箱板及所载物品不得遮住本车车号牌和尾灯。(3)货车载货高度宽度超出车箱时,押运及装卸人员不准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必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5、2、小型车辆装卸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箱二十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二米,长度前后合计不准超过车身一米(三轮车后长度不准超过五十厘米),超出车身部分不准触地,货物必须栓牢,对随车装卸人员必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3、非机动车辆装卸货物:(1)三轮车装卸时,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箱二十厘米。后长度不准超过五十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米半。(2)手推车装卸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一米半,左右宽不准超过二十厘米,全长不准超过三米,载重不准超过五百公斤,不放两车共载一物。4、各种车辆在厂区行驶,要执行以下规定:(1)货车挂车、自动倾卸车、平板拖车、罐车、叉车、机动吊车等

6、除驾驶室外不准乘入。(2)机动车车箱以外的任何部分(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严禁乘人。厦门元保运动器材有限公司2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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