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ID:6381091

大小:29.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1-1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_第1页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_第2页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_第3页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_第4页
资源描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授权,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2、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

3、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象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开采的,划定矿区范围并下发审批意见;不同意开采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

4、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采矿权申请人应与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就可能造成对探矿权或采矿权影响的诸方面签有协议。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同意开采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划定矿区范围;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认为有影响且出具充分证明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技术论证。论证结果确有影响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不予划定矿区范围。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

5、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

6、源开发利用方案。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但勘查单位与申请开采的国有矿山企业隶属于共同上级(部门、企业、单位)的,可以根据其共同上级的意见,决定是否评估。但是该项矿业权价款应按国家关于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

7、)采矿权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和地矿部对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授权,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以拐点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